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桃園消保官:市售租約逾6成未更新

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桃園消保官:市售租約逾6成未更新
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桃園消保官:市售租約逾6成未更新
消保官抽查市售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共計抽查20份,其中13份為舊版本,7份為舊版本附節錄修正條款,舊版契約數量比例為65%,已當場輔導下架。圖:桃園市法務局提供

國內大專院校開學在即,租屋電費新制自113年7月15日正式上路,為確保學生租屋族消費權益,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於開學前夕會同地政局,至轄內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百貨、書局、文具店及四大超商抽查市售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共計抽查20份,其中13份為舊版本,7份為舊版本附節錄修正條款,舊版契約數量比例為65%,已當場輔導下架,消保官表示後續將由地政局進行複查。

消保官指出,內政部於109年8月14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租賃期間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每度用電金額,但均不得超過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經市府統計,於112年受理之租屋消費爭議案件共計199件,其中涉及電費爭議者計29件,占比約14%,消費者多申訴反映有租屋電費超收、電費資訊不透明或任意調漲電費等問題。

消保官表示,為促使租屋電費收取更加公平合理,消費資訊透明公開,內政部於113年7月8日公告修正前述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11點,目前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收取之每度電費不得逾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按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且出租人收取電費時,需提供當期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自行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相關資訊。

消保官呼籲所有租屋消費者仔細檢視所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最新版本,並注意電費相關契約條款。圖:桃園市法務局提供

消保官呼籲,所有租屋消費者仔細檢視所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最新版本,並注意電費相關契約條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同時提醒出租人,租賃契約當事人間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有違規超收電費者,經市府命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倘仍拒不改正,最重處以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切勿以身試法。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桃園消保官:市售租約逾6成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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