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華人普遍有「死後留全屍」的觀念,但過去因故截肢者,殘肢卻被認定是醫療廢棄物,不列在火化場收費標準內,殘肢只能自行冰存或是交由殯葬業者集中處理,讓截肢者「死無全屍」。桃園市民政局近日修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條文,增訂殘肢火化收費標準,經議會備查通過,預計今(113)年8月正式施行,回應民眾身後事要「完整圓滿」的期待。
民政局表示,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要有死亡證明才能火化,殘肢屬於生物醫療廢棄物,不在火化場的收費內容,若要處理須有特定許可。考量習俗及民眾期待,民政局增訂殘肢火化的收費基準,讓因故截肢的民眾能先火化殘肢,待往生遺體火化後,再與殘肢骨灰一同合葬,完成「留全屍」的心願。
民政局局長劉思遠說,「殘肢也是身體的一部分,不該被認定是醫療廢棄物。」這件事可以有更溫柔的做法。法律不外乎人情,既然遺體、死胎都能火化,檢附醫療證明的殘肢也該比照辦理,透過修法,希望讓殘肢火化能更符合社會期待需求。
民政局補充,依據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殘肢火化申請規定,殘肢火化收費為一次1000元,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院所開立之殘肢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後,至桃園市殯葬管理所服務中心櫃檯繳費。殘肢火化應裝入木製密封容器內,且不得放入其他陪葬品;教學醫院解剖教學研究使用之殘肢,每具木製容器最多放置5隻殘肢。
民政局表示,桃園市議會第3屆第9次臨時會除通過「增訂殘肢火化收費標準」,另外也增訂義勇警察、義勇消防人員及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殉職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之規定,預計今年8月公布施行。期盼透過修正案制定,提升殯葬設施及服務品質,與時俱進更貼近民生及社會需求。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讓身後事圓滿!桃園民政局宣布8月起往生者殘肢可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