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歲已有所得者 不得列報受扶養親屬

年滿18歲已有所得者 不得列報受扶養親屬

自112年1月1日起,配合調降成年年齡民法修正第12條條文施行,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113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年滿18歲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條件外,原則上應單獨辦理申報。

年滿18歲已有所得者 不得列報受扶養親屬

年滿18歲已有所得者 不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圖:截自freepik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父母、兄弟、姊妹等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但112年度屆滿18歲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屬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即112年度滿19歲以上者,如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兒子乙君於111年度時18歲,經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112年度乙君19歲,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況,甲君不可再列報乙君免稅額,乙君如有所得依法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時,請特別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 》。原文:年滿18歲已有所得者 不得列報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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