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生對醫療有高度需求,也常伴隨著高度期待,當醫療的過程或結果不如預期,醫病之間難免出現紛爭,甚至衍生成訴訟,造成兩敗俱傷。今(113)年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正式實施,建立全新的「醫療爭議調解」程序,一般民眾如何善用調解來爭取權益、解決紛爭,藥害救濟基金會也邀請高雄地方法院調解委員周祖佑來解答。
周祖佑指出,醫病間爭議的常見原因,包括結果不如預期、告知說明不足、收費或態度問題、或是醫療造成額外傷害等。因為醫療專業門檻較高,醫病之間對疾病和治療的認知,原本就存在一定差距,如果再加上溝通不足,當不良結果發生時,就很容易引發爭議。他也提到,過去常見病家藉由提告請法官主持公道,但是訴訟需投入人力、時間和金錢成本,曠日廢時,等待判決出爐往往需要耗時數年,對雙方都是身心煎熬,結果卻不一定符合病方期待。而且訴訟中的攻防會使醫病關係更加對立,甚至可能造成「防衛性醫療」的產生。此外,病家常見訴求包括「查明真相」、「道歉」、「防止事件再發生」等,也很難透過訴訟的輸贏來滿足。
周祖佑說,調解有別於訴訟,是由專業的調解委員搭起溝通橋樑,讓醫病透過對話,共同討論多元的解決方案,更有機會回應病家的訴求。他身為專業的調解委員,不僅具備醫學和法律專業,也是教育學博士,很能理解病方的想法。
針對民眾參加調解時常有的疑問,周祖佑也說明,醫療爭議調解和鄉鎮市調解的不一樣之處,許多民眾對調解的印象是所謂的「喬」事,由德高望重的地方人士出面協調金額,勸雙方各退一步。事實上現在可以透過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解,多是採取「雙調委」制,有醫療專業和法律專業的兩位調解委員,共同協助當事人釐清醫療過程的問題,同時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關於醫師擔任調解委員,會不會醫醫相護幫醫師講話,他表示,不論是醫療調委或是法律調委,不僅具備專業,通常也要有助人熱忱,調解委員必須要秉持中立、客觀、公正的態度,才能讓雙方當事人信服,也才有可能促成紛爭解決。況且醫師擔任調委,不但能整理醫療上爭議點,提供專業意見供病方參考,也能用醫療的共同語言和醫方溝通,幫助兩方拉近差距。
也有民眾會想,已經跟醫院談判破裂,參加調解會有用嗎,周祖佑接著提及,發生爭議時,醫病之間是很緊張敏感的,彼此或許都有苦衷,但態度上會充滿防備,尤其是病人在專業上居於弱勢,也不容易相信醫方說明。透過公正的第三方機制,像是調解或是仲裁,由調委居中,緩和雙方的緊張關係,也調和醫病間的不對等,引導雙方提問與回應,有助於找到妥適的解決方案;調解成立與否,也取決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若調解成立,雙方簽訂的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萬一調解不成立,也不影響當事人後續的訴訟權益。實務上,常見醫病雙方調解時沒有達成和解,但經過溝通和情緒抒發,病方後續也沒有提起訴訟。
周祖佑也談到,醫療爭議的病家認為醫師辜負了託付與信任,氣憤的情緒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若遇上的是難以預期的風險或併發症,例如嚴重的藥物過敏或病毒引起的兒童心肌炎等,其實也很難苛責醫療人員。他建議病家在追究責任前,最好能沉澱情緒,透過調解中的理性對話,多方了解醫療的事實和背景,再決定解決爭議的方式。參加調解前,病家也可以先做好準備,例如先列出醫療過程中覺得有疑慮的地方,讓醫方可以聚焦回應,也可先思考具體訴求或需要,有助於調解方案的討論。
最後,藥害救濟基金會進一步補充,民眾欲申請醫療爭議調解,可洽各縣市衛生局。若有醫病溝通或醫療爭議處理相關疑惑,也可以瀏覽醫療關懷資源專區或洽詢醫療關懷諮詢專線(02)2351-0740。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 》。原文:醫療爭議訴訟費時又傷神 藥害救濟基金會教你善用調解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