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桃園市平鎮區的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年發生工廠大火,導致6名消防員殉職、2名移工死亡,黃姓董事長及主管等6人被桃園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3至8月,緩刑2至3年不等。然而,桃園地檢署認為,該判決宣告刑度有輕縱之嫌,為捍衛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企業經營為節約支出而漠視工安,未依消防專業規劃廠房,再度發生此類工安憾事,依法提起上訴。
桃檢表示,法院雖以該案事證明確且被告6人均坦承犯行,判處各3到8月有期徒刑,然卻以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捐贈環保基金等情予以緩刑宣告,並繳交公益金5萬元至50萬元不等。桃檢指出,被告6人分別擔任敬鵬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等職,敬鵬公司為員工達3300餘人之上市跨國公司,於107年度之營業額201億7388萬元,盈餘達3億7506萬元,被告等人或為專業經理人或為專業工程師,對於公司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卻仍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使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阻絕火勢蔓延。且竟長達14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使熱排風管內壁冷凝VOC,即易燃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滯留管壁內,致使遇有火源即易燃燒、助長蔓延,足認該案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是被告等專業經理人長期忽視工安,致發生重大火災。
桃檢提到,敬鵬大火發生後,桃園市消防局隨即派出多名消防員到場救災,共出動各式消防及救護車輛212車次,消防及義消人員計801人次到場。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救災,卻因被告等專業經理人的輕忽漠視造成上開重大不良設置,導致有7位消防員受困在1樓東南角落貨梯A處附近長達3至7小時,造成6名消防員、2名移工,共8人不幸罹難身亡之重大災害。對於死者家屬而言,此無可彌補之傷痛,豈是和解金錢可得彌補?6名冒險救災卻罹難火場之消防員,均為國家培養多年的優秀人才,專業消防人才養成不易,卻因被告等人之疏忽、輕視而頃刻間殞命,對於國家救災體系造成莫大損失;且該案死者包含2名泰籍勞工,客死異鄉,不僅其家人痛徹心扉,亦引起國際注意,誤認我國上市公司僅求營利漠視工安,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
桃檢認為,如此巨大的損害,原審卻只有諭知3月至8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及5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公益金,如此輕微的公益金,對於被告等人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甚鉅,顯然不合比例原則,更不足以讓事業經營者引以為戒,以加強投資工作安全之措施及設備,避免工安災害之發生。參考司法院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與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類似判決4903件,此類案件宣告刑度之99%、4830件均為有期徒刑,而平均刑度達7.5個月,最高刑度達4年2月。敬鵬大火案之判決宣告刑度有輕縱之嫌,為避免再發生此類工安憾事,檢方依法提起上訴。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 》。原文:敬鵬大火釀6勇消殉職 桃檢不滿判決太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