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檢驗出爐 食藥署開罰違規業者

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檢驗出爐 食藥署開罰違規業者
真菌毒素是由黴菌生長而產生,廣泛污染食品,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同程度危害。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污染,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食品相關法規修正及國人飲食習慣等,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去(112)年10至12月共檢測104件,抓出5件違規,分別為真菌毒素超標、產品標示不符規定及標示不實等違規,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違規業者。

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檢驗出爐 食藥署開罰違規業者

去年10至12月共完成104件食品檢驗真菌毒素。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表示,去年10至12月共完成104件食品檢驗真菌毒素,包括麥類3件、薏仁與藜麥等穀類17件、花生製品51件、紅麴製品9件、咖啡類3件、嬰幼兒食品1件、與其他食品20件,包含香辛類4件、乳類8件、蘋果汁與含蘋果成分食品3件、油籽類2件、蓮子2件與無花果1件,結果有3件花生製品真菌毒素檢出值超過限量標準與規定不符,違規業者經地方主管衛生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到期複抽驗不合格,各依食安法第48條第1項裁處3萬元,共計9萬元罰鍰;另花生粉與蓮子各1件分別查有產品標示不符規定及標示不實,權管衛生局分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與第45條第1項,分別處3萬元與4萬元罰鍰。

有3件花生製品真菌毒素檢出值超過限量標準與規定不符。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須依循食安法落實自主管理,販賣之食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17條所定之標準,經命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8款處罰;食品應依食安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標示,不符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市售食品真菌毒素監測,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移請衛生機關依食安法及相關規定處辦,並將違規業者列為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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