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民眾於完成報廢車輛及購買新車且完成領牌登記後,應將相關資料委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經綜整民眾申請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最常見不符合退稅規定情形包括,一.新舊車主非二親等內親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舉例說明符合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包括1.本人及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2.養子女與養父母;3.本人之繼父或繼母;二.非屬新車情形 1.新古車部分車輛經銷商為業績考量,採先掛牌再減價銷售策略,以略低新車價格銷售已掛牌之新古車。新古車名義上雖是新車,惟購車車主仍須辦理車籍過戶,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尚無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2.進口中古車進口報關時,其報單已註記車況為中古車(used)及其哩程數,因進口行駛公共道路雖可申請領取新領牌照登記,惟非屬新車;三.未在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報廢日是指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因此換購新車是以車輛報廢完成日「前後6個月內」完成購買新車並辦妥新領牌照登記為退稅資格。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本篇文章轉載自《桃園電子報》原文車輛汰舊換新可申請退稅 相關規定一次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