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臺師大教授/臺師大「國際時尚EMBA」創辦人暨首任執行長 夏學理|圖:編輯部
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再者,《貿易法》第7條第2項,亦訂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行為」之規定;而經濟部更依此,進一步地訂定出《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明文規範:「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的處分辦法。
根據以上法規可知:「商品/貨品應一律標示產地」,乃是一保護消費者/使用者的普遍規定。然令人至感意外與困惑的是,無論最新款之Nokia/光世代WiFi 數據機(G-0425G-P GPON HG),亦或是過去這些年,由「華電聯網」登記為「廠商」的各個年份之數據機,卻竟一律未依規定標示「產地」(且在「製造年月」上,略去「民國」二字,僅顯示111年02月。至於「契約案名」,亦同樣略去「民國」),中華電信為何明知故犯!?
查中華電信在前一款由Sumitomo Electric Networks, INC.生產的「FTE6086-CAN 1000BASE-PX10E-U」WiFi數據機,即清楚地標示著「Made in China」。依此試問:同樣是光世代的WiFi數據機,同樣是中華電信,何以一個能做到依法「標示產地」,一個卻選擇「明知故犯」地刻意規避「產地標示」!?
民國108年4月18日,《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的頒佈,未知是否乃為:中華電信選擇「明知故犯」地刻意規避依法「標示產地」的原因?!在該原則裡所稱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乃指「對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風險,影響政府運作或社會安定之資通系統或資通服務」。至於受限使用的對象,則包括有: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
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在去(110)年4月20發佈的《資通安全網路月報》統計:全部共有多達2,596個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及行政法人等機關/機構,使用了19,256個中國資通訊產品(另約有1%,未完成填報作業)。而自今(111)年1月起,上述各受限之機關/機構,業已全面禁用來自中國的資通訊產品。
「Made in China」,與《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內,就「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產品」之定義,除直接產生絕對的「禁制」連結情形,也必會引發外部溢出效果。至於中華電信是否係因「趨避風頭」、「免於株連」,而刻意規避依法「標示產地」,以及前揭數據機,是否確為「Made in China」,目前雖暫不得知,然「此地無銀」的鴕鳥心境,實在與「光世代」三字之意象顯不匹配。今日的中華電信,雖已非「公營事業」,但仍身為「公有民營企業」,猶應自發嚴守《商品標示法》等規定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