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好山、好水、好無聊」,是用以形容入夜後的花蓮,相當缺乏夜生活的消費場域。然花蓮地方法院與花蓮高分院的「驚天一判」,瞬間讓「好山、好水、好無聊」的花蓮,因為「2,880」元餐費案,而變異為「好山、好水、好嚇人」的花蓮!
「2,880」元餐費案,讓一個少將被處以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同時,還連帶地對該名已退休少將,追討他自2015年案發以來的全部薪資,也勾銷了他的終身俸。同案的另一個上士,則被處以有期徒刑一年,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如此罕見之「重刑」,對比「2,880」元餐費,怎可能不讓人投以關注眼光?閱畢判決全文共三萬七千餘字後,筆者深感:若與「繳回之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80元」的沒收款項相除,則法官的字字珠璣,個個僅值0.077元![1]瞬時之間,「好山、好水、好無聊」的花蓮,又教人感到用詞其實適切。
「2,880」元餐費案的不可思議處,係在於其中「並沒有任何一人」將「2,880」元放進口袋、中飽私囊。而只有三名被認為「應付餐費」而未付費的軍眷(一母二子),因為被處刑的少將「強烈建議」其防衛指揮部指揮官,以「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取代「主官行政費」,為三名軍眷代付餐費,即遭司法機關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認定被處刑的少將與上士,「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易言之,調查局、地檢署、花蓮地方法院,以及花蓮高分院咸認:三名軍眷「應付費而未付費」,且「宴請」應以指揮官之「主官行政費」項下支出,而不得以「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核銷。因此,乃對「強烈建議」以「加菜金」代為支付三名軍眷餐費的少將,以及負責核銷的上士處以重刑。然如此迅猛的拍板定案,難保不是「驚天之舉」!?
試問:該「海產餐廳」既非以「人頭」計費,則法官何以能只是因為有三位軍眷在座,就以「(5,760元餐費總額÷6人)×3 人=2,880元」的「算式」來認定該三位軍眷必須承擔一半──亦即2,880元的餐費呢?法官又是如何據以認定:「女士與孩童」的食量,會與三位「成人軍官」一樣多?其次,此「驚天一判」帶來的恐怖效應是:「職務宿舍」裡的水電瓦斯、生活用品,同住或暫住的「眷屬」,應否平均付費?「眷屬」若同搭公務車,應否平均付費?「眷屬」陪同前往外地出差過夜,應否依人數平均分攤「房費」?設若「以上皆非」,則花蓮地方法院與花蓮高分院的「硬性」平均分攤「算式」,究竟是建立在哪個法理邏輯之上?難道,法官的心證就不能夠是:事實上,指揮官只是宴請了兩位軍官,而「一母二子」的軍眷,也只是與其夫/其父,「共食/代食」了其中三分之一的餐宴而已?!
若要嚴肅論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則司法機關或應認真關切,有一個在網路上被爆料近半年的大案:「某上市電子公司獨董、某國立大學前管理學院院長,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對在職專班學生強徵財物,要求匯入私人帳戶交換修課學分,隱匿收支帳目,涉貪污瀆職,業務侵占,規避採購法、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圖利特定廠商」,而此滔天大案,是不是更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立法意旨!?
[1] 臺灣開放數據,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花蓮分院一百零八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109年07月31日(民國),https://taiwanopendata.com/law/1TtE6mPq217q1242P0Er1AAJ9A5NW1.html(瀏覽日期:20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