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19)日,媒體以《政院要調查黃郁婷,教育部細數2大不當行為恐受罰》為題指出:競速滑冰國手黃郁婷日前在美國鹽湖城備戰北京冬奧訓練時,在其「個人」社群網站,上傳身穿中國隊服練習影片,事後又回應以「體育無國界」,引發爭議。行政院長蘇貞昌乃「認為」黃郁婷選手行為「極為不當」,已「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黃郁婷選手「不當言行」進行「調查」。對此,教育部長潘文忠立即跟進表示:國家代表隊成員對外代表國家爭取榮譽,一舉一動皆見諸於國際社會,應謹言慎行,維護國家尊嚴。而政府以「人民稅金」挹注代表隊成員作為培訓與賽事參與所需經費,選手更背負國人期待,不應有任何損及國家榮譽的爭議言行(https://udn.com/news/story/122669/6109953)。
在蘇貞昌的「要求」下,教育部乃「細數」了黃郁婷的「爭議行為」,包括:1. 於美國鹽湖城備戰北京冬奧訓練期間,在其「個人」社群網站,上傳穿著中國隊服裝的影片,以及2. 後續發言內容,「不符國人」對國家代表隊選手的「期待」等行為。教育部表示,目前體育署刻正進行「調查」,後續將依「調查結果」,進行「處分」。同時,也將就本案會同中華奧會進行徹底檢討,以建立機制與「要求」,作為日後國家代表隊成員「對外言行」可「遵循」的規範(https://udn.com/news/story/122669/6109953)。
衡鑒古今中外,從不缺伺機進行報復的「秋後算帳」。然蘇貞昌公然「要求」潘文忠,對黃郁婷施以「賽後算帳」,實在讓人嘆為觀止、瞠目結舌。首先,黃郁婷在「美國」訓練期間,穿著「中國隊服裝」錄影留念,即遭蘇貞昌認為「極為不當」!反之,若黃郁婷是在「中國」,穿著「美國或日本隊服裝」錄影留念,蘇貞昌又會認為如何?
其次,所謂黃郁婷後續發言內容,「不符國人」對國家代表隊選手的「期待」,試問:「國人」是指哪些人?「不符期待」甚或「令人大失所望」,何時竟成了可被施以「處分」的理由?回顧本(2)月11日,立委黃國書早就曾召開「黃郁婷事件無法可管?籲請體育署修正《國家代表隊選手參賽處理辦法》」記者會,呼籲體育署在今年6月成都世大運前,應儘速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以利有法源依據,可資取消「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之不當行為」的選手資格。當時,體育署也曾公開做出:「將研議修法並加強選手教育」的回應(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090806)。而今,難道因為蘇貞昌的「要求」,就突從石裡迸出可「處分」黃郁婷的法令!?
查《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5條: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本部備查:
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
二、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
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34)。
依此請教蘇貞昌、潘文忠,有關教育部指摘黃郁婷1. 穿著「中國隊服裝」錄影留念;2. 後續發言內容,「不符國人」對國家代表隊選手的「期待」,究竟違反或牴觸了《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裡的哪一條規定?蘇貞昌、潘文忠反倒應該要留意:依據國際奧會比照《世界人權宣言》發佈的《運動員權利與責任宣言》(The Athletes’ Declaration),明訂運動員的權利包括:「參與運動與競賽,不受政治傾向或其他主張的歧視」,以及「言論自由」!(https://www.tpenoc.net/the-atheletes-decla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