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大砲打小鳥」、違反「比例原則」,此對於在臺灣人民眼中,「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的監察院而言,已是其長期以來的既定形象。不過,物極必反,譬如:國北教大於本(1)月13日,以一紙公開聲明「反駁」監察院,強調:監察院以「不實」情事「糾正」該校,造成社會大眾誤解、以訛傳訛,影響學校百年聲譽!該校就監察院以「不實」情事「糾正」事,於該校發佈之公開聲明內痛指:監察院調查報告內之部分內容,似「與事實嚴重不符」,且調查報告「立場亦似有嚴重偏頗、倒果為因」。綜此,該校乃鄭重提出申復,陳請教育部明鑒並協助「伸張正義,還給校園和諧」(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800791)。
回首上世紀80年代,一場以《自由之愛》為名的遊行,開啟了「黨政軍退出校園」的扉頁。然四十年後的今日,「黨政軍退出校園」否?以去(2021)年11月12日,立委林為洲於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蘇貞昌之「臺北大學案」為例,係因民進黨新北市黨部在同年10月23日,與國立臺北大學合辦「2021年公共政策研習班」,林為洲乃質疑:「政治進入校園,綠色新威權復辟」!行政院長蘇貞昌於答詢時覆以:「合辦活動不適當,不管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學校不應該跟政黨合辦活動,如果學校是租借場地,也應避開」!(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84309)
是以,若依此「租借場地,也應避開」的主動迴避原則,來檢視監察院涉嫌假「糾正大學」之名,行「誹謗個人」之實,則前揭之「國北教大申復案」,或可做為「黨政軍陰魂不散,戕傷大學自治」的新近示例之一。
查《監察法》第四章「糾正」,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由此可見,「糾正」乃是以「工作及設施」為標的,而非以「個人」為糾正主體。但在「糾正」案中,「夾帶」毀人名譽(例:國北教大校長陳慶和案),甚或直接毀人名譽(例:臺師大夏學理教授案),均適已違反上述《監察法》第24條的立法意旨。
再者,無論監察院係對公務員「個人」,行使「糾舉」權、「彈劾」權,亦或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決議處以「糾正」,皆需建立在符於絕對之「倫理規範」、「程序正義」,以及「嚴謹程序」的「調查」基礎上。尤其在《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四章「糾正」第20條之一: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25條規定答覆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6條或第19條之規定辦理。此也就是說,監察院可對主管長官逕予行使「糾舉」權、「彈劾」權!基此,這般龐然大權既然在握,則豈容監察院之「調查」辦理與「調查報告」,有國北教大指陳之:以「不實」情事「糾正」該校,造成社會大眾誤解、以訛傳訛,影響學校百年聲譽!
至於監察院涉嫌假「糾正臺師大」之名,行「誹謗夏學理教授個人」之實,則該案之核心問題係因違反前述之:「倫理規範」、「程序正義」,以及「嚴謹程序」等「調查」基礎。查依《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六、調查委員調查案件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報准暫停調查。暫停調查期間不列入前點第一項規定期限計算:
(一) 非詢問被調查人或關係人不能提出調查報告且因故無法詢問。
(四) 證據送請鑑定尚無結果。
經此觀察上揭二規定可知:「詢問被調查人或關係人」以及「證據」,是為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之核心根本。
再者,依《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十四之規定,調查報告,應分敘下列各項:
(一) 調查緣起。
(二) 調查對象。
(三) 案由。
(四) 調查依據(派查日期、文號、協查人員)。
(五) 調查重點。
(六) 調查事實。
(七) 調查意見。
(八) 處理辦法。
(九) 調查委員簽署及日期。
(十) 其他附記事項。
惟查,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瑾,涉嫌假「糾正臺師大」之名,行「誹謗夏學理教授個人」之實,所做的「調查報告」,卻竟然僅有:(一)案由;(二)調查意見;(三)處理辦法!尚且,「被調查對象之書面陳述」以及「被調查對象提供之證據及辯護資料」等,竟也一概付之闕如,更遑論由監察院寄發給夏學理教授的「訪談通知事由」、「訪談提綱」等,與王幼玲、田秋瑾於最終提出的「調查報告」指控重點內容,渺無相關。易言之,即是以「一面之詞」、「單方指控」、「無有夏學理教授陳述答辯」的羅織、構陷,達成其假「糾正臺師大」之名,遂行「誹謗夏學理教授個人」之實的惡意目的!
然而,對於臺師大莫名「被糾正案」,以及該一涉及違反《監察法》等之所謂「調查報告」,看在早自2020年5月14日起,因私設「教師甄聘黑箱」(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514/6LKXUXWFU3ELURHSRBZYROIAVM/),兩度遭夏學理赴台北地檢署「告發」、「告訴」的臺師大校長吳正己眼裡,卻是「如獲至寶」!也因此,吳正己於第一時間所做的官方反應,竟是違常地跳脫,本應嚴守秉持的「勿枉勿縱」暨「無罪推定」之「中性」原則,而反在2021年7月26日,即刻群發新聞稿,藉勢、順勢地加強攻訐:「針對監察院因夏學理教授有違師道之諸多不當行為糾正本校乙事,本校對夏師的行為深感遺憾。本校將於收到監察院調查報告後,根據所提事證,進一步採取相應之處置措施。本校重視及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益,並以營造友善校園為教育使命,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置,包括解聘、不續聘、停聘等處理機制,並配合強化學生申訴及救濟制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等云云(https://udn.com/news/story/6928/5628920)。
上述有關王幼玲、田秋瑾涉違反《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二條:「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第三條:「監察委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受質疑 有損監察形象之行為;第七條:「監察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第十七條:「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態度應合宜,並切實注意維護被調查對象應有之尊嚴」,以及臺師大吳正己之全力配合演出,形同兩方故作無知於:監察院之「糾正」,係純就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而非對「個人」進行議處!更何況,王幼玲、田秋瑾提交之「臺師大被糾正案」調查報告,無論就「倫理規範」、「程序正義」、「嚴謹程序」等「調查」基礎,以及「調查報告」應分敘之各項要件等,全都有重大程序暨實體瑕疵與違失。綜此,觀察「國北教大被糾正案」與「臺師大被糾正案」之兩校截然不同的反應,是不是已適可辨明:「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斧鑿之痕……,究竟有多深?!
20220123~台獨軍101大旗隊~活動報告~台灣要怎樣獨立 [2022台北之春]是個好方法也是個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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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浪費資源推動[正名制憲]不如來支持2022台北之春運動!
是平常對[台獨建國]指手劃腳的[嘴砲台獨份子]表現的時候!
(20211220自由時報A5版)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oa.409569510942158&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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