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2020)年5月,臺大教授鄭秀玲(前立委)因臺師大校長吳正己動用「校務基金」購買Tesla豪華電動車(當時臺師大已有三部首長座車,其中一部才三年舊),乃擇以<小民困苦,校長進補>為題,執筆感嘆「慷公款之慨」的豪奢之風,以及「校務基金」的管理黑洞病灶。
鄭教授在該篇專文裡寫道:「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2015年修法後,竟將原「校務會議下設經費稽核委員會,以監督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條文刪除,一筆勾銷了經費稽核委員會的存在,而改由直接隸屬校長的專(或兼)任人員執行經費稽核工作。結果形成「校長用錢,卻由自己找人擔任稽核人員的荒謬惡法」。鄭教授痛陳:在疫情衝擊百業蕭條之際,49所國立大學每年上千億元校務基金 (多數來自學生學雜費及政府預算),難道要任其缺乏監督機制,而繼續成為「校長們的小金庫」?(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71833)
觀察連日來,持續引發爭議風波的「獎勵本土語言授課鐘點費多五成,學者批荒謬搞意識形態」,案經瞭解後,事實也與臺師大動支「校務基金」有關。惟在臺師大之「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授課獎勵實施要點」裡,卻全文查無獎勵經費之來源為何?以及動支「校務基金」之法源依據暨明文規定等。
基此,在直接與臺師大主計室聯繫後,確認該室至今事實並不知曉:上揭之獎勵要點業已於去年12月8日,即經「學術主管會報」逕行通過實施(主計室主任並非學術主管會報成員)。如此一來,就經費來源與核銷依據而言,臺師大之「特別」發給使用「臺語、客語、臺灣原住民族語、馬祖語、臺灣手語」等國家語言授課教師的額外50%鐘點費獎勵金,恐不排除或存在有適法性之疑慮問題!
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8條,「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雖得支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惟其人事費之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在由學校訂定後,也猶須送交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據此,臺師大「特別」發給以「國家語言」授課教師之額外50%的鐘點費,其支給獎勵金的總額度上限、授課教師「國家語言」鑑別檢定條件、評鑑方式與考核標準分別為何?由於全未將之載列為臺師大「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授課獎勵實施要點」,因此,除恐難杜悠悠之口外,甚或,還可能沾惹上私相授受、自肥、圖利之嫌!
再者,就國家俸給制度而言,由於合理之俸給,乃建諸於「平等性原則」,然依前揭臺師大要點內之界定,所謂以「國家語言」授課之教師,全無關乎是否擁有「國家語言」證照?以及己身是否為曾受專業養成教育,且已獲認證之「國家語言」師資?甚且,「國家語言」也尚非屬稀少性特殊技能。如此,則臺師大教師何以僅需因為採用了「國家語言」授課,即可額外獲取50%之鐘點費?謹此試問:臺師大自製出這般明顯「厚此薄彼」的差別待遇,將國家合理俸給制度之「平等性原則」置於何地!?
回首2014年底,25所公私立大學院校代表曾齊聚臺師大,聯合簽署「塔樂禮宣言」(The Talloires Declaration),誓言推動節能減碳,打造「綠色大學」。2021年底,一個綠頭綠腦的臺師大校長與其身旁嘍囉,繼移除備受一代師生永懷的首任劉真校長塑像(其題字碑,曾惡遭噴漆『黨國走狗』)、因忌諱「祖國」(即中華民國)二字對校歌歌詞進行改版、強納日據殖民時期之臺北高校校史為臺師大偽增二十四歲後,再推教師以「非國語」授課者,可額外獲取50%鐘點費!這個「綠色大學」的另類名實相符,除令人嘆為觀止外,也惶惶不安於莫非「黨校」陰魂再現!?
2015年4月8日,惡遭噴漆為「黨國走狗」的首任校長劉真,在他擔任臺師大校長期間,校內有黃君璧、陳大齊、梁實秋、田培林、陳可忠、溥心畬、潘重規、蘇雪林等鴻儒碩彥為師為範,使臺師大與臺大同聲齊名、平起平坐,是那一代師大青年津津樂道的榮耀。
今日之臺師大,於2019年突增二十四歲校齡。原於1946年建校之「原創」臺灣省立師範學院,硬是被強扯降格為1922年日據殖民時期的「臺灣總督府臺北高等學校」。此般荒誕連結,自也導致了校史順列而下的首三任校長,從李季谷、謝東閔、劉真,逆變為松村傳、三澤糾、下村湖人。此無怪乎台師大林姓資深校友於去(2021)年11月下旬,會對進行採訪的媒體直說:臺師大很配合民進黨政府「去中化」,「先是蔣公的銅像不見了,圖書館裡的中國古典書籍閱覽室不見了,再來是校歌裡的祖國不見了,但李登輝讀過的日本高校,卻納入了臺師大校史」!(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1124004904-260405)
如衆所週知,校園課堂與政治、宗教必須保持絕對距離,教師對學生不言政治、宗教,此不只是出於自律約束,在2013年底明令發佈「教育基本法」後,教育更應依法恪守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公立學校也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惟長袖善舞「大學自治」旗幟的一校之長,因人事、經費兩大權在握,其個人之政治信仰,事實並不難透過行政權(含行政主管選聘)、員額權、預算分配核定權,以及主席權、首長裁量權等,遂行其各種念想、主意與打算。單以連日引發議論之臺師大「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授課獎勵實施要點」,該要點僅係由「學術主管會報」逕行通過,且漏洞頗多,即可見斑斑斧鑿之痕。
譬如,在全文僅羅列十點的臺師大「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授課獎勵實施要點」裡,其加發50%課酬之獎勵對象,為採以各類「國家語言」(臺語、客語、臺灣原住民族語、馬祖語、臺灣手語)進行授課之專任教師,而未予明文區隔「必修課」、「選修課」。而是於引發詫異紛爭後,才透過一紙新聞稿表示:「必修」課程除外!然而,專任教師除在一般學制開課外,也可能會有在職專班課程,且鐘點費可達新臺幣3,200/節,則是否也一律比照加發50%課酬?
再者,專任教師的配課比重各不相同,有的「必修課」多、有的「選修課」多,臺師大以一紙新聞稿,直接排除獎勵「必修」課,要求開設「必修」課的教師,「不得使用國家語言」,適也因此無法被加發50%課酬!然此一法理上的自相矛盾,由於在前揭要點裡,根本未做明文規範,不就是直接以行政權,強作干預教師講學自由權,且形成了相對剝奪?
依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文:「憲法第11條於講學自由之規定……,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等,均在保障之列」。臺師大何能以一紙新聞稿,要求開設「必修」課的教師,「不得使用國家語言」,連帶直接排除獲取獎勵的權利!?去年此時,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曾召開「國家語言列入十二年國教,準備好了嗎?」記者會,與會學者專家即曾群轟實施「國家語言法是黑洞級災難」,其中召集人何展旭從法律觀點談「國家語言發展法」,就當場直斥:「該法條全是不平等,甚至歧視」(參見中時新聞網報導: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115000407-260114)。未料,一年後,臺師大竟就綠頭綠腦地自製出一個「厚此薄彼」、明顯「差別待遇」,且適已違憲的「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授課獎勵實施要點」!如此之「不平等,甚至歧視」的黑洞級災難,難道是臺師大獻給蔡政府的新年賀歲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