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正寬 中臺灣教授協會交通觀光組召集人|攝影:楊正寬
發展觀光條例在上個(5)月18日修正公布,內容有頗多興廢與變革,其中與領隊及導遊人員資格取得的考試、訓練與執業證管理規定在修正後的第32條,其內容為(註1):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這與民國108年5月31日公布,即該條例修正之前的同條規定(註2)內容明顯不同: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兩相比較,看似類似,但其實是大相逕庭。其中最大的政策大轉彎就是攸關旅行業服務品質,當然也影響旅遊市場秩序靈魂角色的「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資格取得。換言之,由原來「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亦即由考選部按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負責「考試」,考取後再由交通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負責「訓練」,訓練合格發給「執業證」及其後的執行業務管理,也就是所謂「分工制」進行的領隊及導遊人員甄選;5月18日修正後,改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亦即改由交通部負責「考試」,考取後又由交通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負責「訓練」,訓練合格發給「執業證」及其後的執行業務管理。俟配套措施逐一完成,就可確定未來將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完全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統包制」的自行負責從考試、訓練及發給執業證,甚至執行業務管理。
話說我國導遊人員,最初原來也是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自己考試,根據民國69年11月7日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註3),導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為舉辦國際性活動而接待國際觀光旅客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所以是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測驗合格」,即可發給執業證書。一直到民國93年8月16日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授權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發布施行為止,都是由交通部觀光局測驗合格,所以從民國69年至93年間都是一條鞭、統包式的考出導遊人員,其服務品質、帶團解說、危機處理能力,都受各界關注與關心,就連旅行業者自己也都對導遊人員帶團素質持疑,因此才有改由客觀的考選部,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規格舉行考選,及格之後再交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實施職前訓練,合格後始發給執業證,執行接待外國觀光客的導遊業務。
至於領隊人員資格問題,主要是因為我國戒嚴期間,還沒開放國人組團出國觀光,因此該條例當時亦尚未配合增訂「領隊人員」這個職稱,所以仍無領隊人員執業證考照問題。我國開放國人出國觀光政策是民國68年1月1日公布實施後,有關領隊人員的資格取得、執行業務等規定,交通部並沒配合訂定發布專屬的「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一直到民國92年6月2日才首次訂定,發布實施,全文16條。應該也會引起大家好奇,想說從民國68年元旦到民國92年6月2日這麼漫長時間,臺灣出國觀光已經非常熱門,到底領隊人原是如何取得執業證及管理。於是我轉而查到了民國68年元旦開放出國觀光之後,迄最接近民國92年6月2日有專屬法規之前的民國90年8月3日交通部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也僅於該規則第32條第5項以「旅行業領隊應經交通部觀光局甄審合格以及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施行講習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經領取領隊執業證後始得充任。」(註4)
為了讓大家能清楚了解曲折的導遊及領隊人員法制歷程,特將與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資格取得有關的法規,以時間序列整理如下表:
公(發)布(民國年月日) | 公(發)布機關 | 導遊人員 | 領隊人員 |
570628 | 交通部 |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
580730 | 總統 | 發展觀光條例 | 發展觀光條例 |
691107 | 交通部 | 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導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合格,發給執業證書。 | |
900803 | 交通部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2條第5項旅行業領隊應經交通部觀光局甄審合格以及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施行講習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經領取領隊執業證後始得充任。 | |
920602 | 交通部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領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並無考試,只有甄審之規定。 | |
930816 | 考試院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開始由考選部舉行導遊人員考試。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開始由考選部舉行領隊人員考試。 |
1110518 | 總統 | 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 | 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 |
? | 考試院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待廢除)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待廢除) |
? | 交通部 |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增訂導遊人員資格考試類別、科目及成績計算。(待增訂發布)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增訂領隊人員資格考試類別、科目及成績計算。(待增訂發布) |
(楊正寬整理)
從上表得知,導遊及領隊人員資格取得,自始至終本來就是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以「統包式」從考試或甄審,經訓練到執業證核發、管理。但是民國93年8月16日改由考選部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辦理考試,根據該法第2條第1項,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 (註5)。從這個定義可見當時由考選部辦理考試,由交通部負責訓練及發給執業證的「分工制」進行的領隊及導遊人員甄選來看,立意良好,起碼認定領隊及導遊人員是應該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徵之這兩種從業人員的工作特性與責任,的確無可厚非,確實須該如此。
但又為什麼現在又要捨棄考試院與交通部「分工式」,改回原來由交通部以「統包式」從考試或甄審,經訓練到執業證核發、管理呢?結果查了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在該條例第32條第1項修正條文內容「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其理由竟然是:
將導遊及領隊的取才主辦權,由考試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讓中央主管機關能依照現況滾動式檢討,適時調整導遊數量。
準此以觀,可見這個修法動機或出發點就是希望能「滾動式檢討,適時調整導遊數量。」但是領隊及導遊人員不是公務人員可以用缺額來招考,而是只要一公布考試,就沒有辦法限制報名人數,也沒能規定錄取名額,因為這是執業證照的資格考試,成績及格就錄取。如果考試當年領隊及導遊人員的人力市場飽和或過剩,考生成績達到及格標準,政府還是要公布錄取;反之,假如疫情過後,旅遊市場熱絡起來,需才孔殷,難到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降格以求,做「適時調整導遊數量」增額錄取嗎?尤其將來考取的領隊及導遊人員已經不具令人敬重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分或頭銜,在職場上的競爭力真的令人持疑與擔心!
因為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也經過總統公布生效,雖然不一定是「惡法」,但生米成粥,不容否認的仍是旅行業界大家都得遵守的中華民國法律,未來除了只能靜觀考試院廢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規則,以及交通部如何處理導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妥為增訂導遊及領隊人員考試資格、類別、科目、成績計算及職前訓練等配套措施外,我們只能真心期待,由誰來考都行,但是要能考出既「專業」又「敬業」的領隊與導遊人員最重要,這也才應該是觀光客及業界大家一致迫切期待的優秀從業人才(註7)。
註1:發展觀光條例,民國111年5月18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81號令修訂公布,修訂的條文包括第29、31、32、36、53、60條條文。
註2:同上註,民國108年5月31日公布,第32條。
註3: 同上註,民國69年11月7日,第26條。按雖然民國68年1月1日政府開放國人出國觀光政策已經公布實施,但是該條例當時尚未配合修訂「領隊人員」證照相關規定。
註4: 旅行業管理規則,民國90年8月3日,第32條。
註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民國 110年4月28日,第2條。
註6: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
註7:什麼是既「專業」又「敬業」的領隊與導遊人員,限於篇幅,容後再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