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本(5)月5日在行政院院會中通過「該院組織改造的組織調整相關修法草案」,會後在記者會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舉行簡報並表示,為了凝聚各界共識,穩健推動組改作業,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均採「分批立法、分階段施行」原則進行。分別將該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原子能委員會」則改制為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觀光署」、「中央氣象局」改制為「中央氣象署」,將於送請立法院修法,總統公布後實施。
該次院會同時通過目前尚未完成組織調整的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與各該所屬三級機關(構),以及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含行政法人)組織法草案及《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等49項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註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期盼後續立法院能支持加速完成立法,以順利完成行政院組織調整,使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及功能運作更合理、更有效率。
其中與觀光產業有關的是將觀光主管機關的「交通及建設部」更改並維持之前的「交通部」不變(註2);而「交通部觀光局」將改制為「觀光署」。這陣子看到很多與觀光有關,包括FB、LINE的網路群組,大家好像大旱望雲霓般對這項改制給與無限的喝采與期待,猶如改制成觀光署之後就能驅趕這三年來因為COVID-19帶給觀光產業慘不忍睹的疫情災害,馬上就會翻轉帶來旭日東升的復甦機會,甚至有人還將觀光署的「改制」,樂觀的誤以為這是「升格」,還振振有詞的說升格後層級高了,資源統合比原來的「局」較容易,其實這是錯誤的。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註3):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所以改為觀光署之後都還是與原來交通部觀光局同樣是行政院三級機關,並沒有升格。有的是可以確信會有下列重要的改變:
一、組織法制由「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改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二、機關首長職稱由「局長」改為「署長」。
三、機關首長職等由「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改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也就是不具公務人員簡任資格的政務官也可以比照出任署長。
其他如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與所屬員額除了擴大編制之外,當然也都會水漲船高的提升職等,這些都是可以預見的事實。其實能改制是好事,起碼代表政府已經看見了觀光產業對國家整體發展的重要性,希望藉著改制來達成蔡總統「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的政見。但是改制之後呢?千萬不要在觀光署改制不到幾年就因為沒有大作為而被看破手腳,甚至覺得改制只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的晃子,那就有失改制的用意了!
在改制之前,其實我們姑且試著來盤點比較現在「交通部觀光局」的職掌,與改制後「觀光署」的職掌,請大家評估並感覺一下改制後觀光署會有多大能耐,能讓疫後觀光產業復甦繁榮?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該局掌理下列事項(註4):
一、觀光事業之規畫、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上述各項職掌,已經是早在民國61年12月29日就制定,由總統公布的法規條文,到了今天世界觀光發展早已突飛猛進,可以看到我們仍然停留在「觀光事業(Tourism business)」的格局,將大家所習知的「觀光產業(Tourism industry)」,該組織條例卻仍付闕如,也就是仍然偏重在如何致力於觀光企業的營利與旅遊市場秩序的整頓,無如目前急需追求讓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風景區,甚至與觀光發展有關的鐵、公路、高鐵、民航、航運等的「觀光產業鏈」,能畢其功於一役地獲得共存共榮的整體與長遠性發展。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組織調整目標及亮點」簡報(如上圖)顯示,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提升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為「亮點」。並在另一張介紹交通部觀光局改制觀光署的簡報中,還特別強調是為了「強化政策規劃功能」,的確已見到有別於目前交通部觀光局的恢弘格局,真的頗令人拭目期待。
交通部以「觀光主管機關」的立場,也因此召集觀光局及觀光產業的產、官、學界,成立籌設咨詢小組,研商「改制交通部觀光署修法草案」事宜。目前依據「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2條規定(註5),該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可見該組織法草案,雖然職掌由13項修改為9項,但仔細品查文字內容,發現並不表示業務縮小,反倒是彰顯以後的觀光署格局高遠,因為已著眼及特別強調未來要致力於「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及「智慧觀光發展」等重點,而且懸的以赴地要往「高格局」、「國際觀」、「前瞻性」及「整合力」的「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發展願景大步邁進,凡我國人自當樂觀其成,觀光產業界也咸都寄予厚望。
總之,相信大家無不希望改制後的觀光署,真的是「脫胎換骨」,朝氣蓬勃,煥然一新,確實做到能帶動觀光產業發展的火車頭;而不是「換湯不換藥」,老神在在地依然故我,像老牛拖車般,繼續背負著傳統組織的包袱,有氣無力似的推動「觀光事業」時代的一些獎勵、輔導、推廣、審核、發照、督導、調查或補助等行政作業,固執著日常例行性又瑣碎的細節,窮於錙銖計較之能事。甚且因為拜組織擴編之賜,帶動所有職等「水漲船高」,利益均霑,皆大歡喜,而行政效率卻又未見提升,將蔡總統「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的期許都忘光了。果真如此,那麼不如不要改制,甚至裁撤亦無不可,將所有原屬於中央的觀光職掌、資源全部下放地方,讓地方政府的觀光產業發展,可以依循各自地方歷史文化、自然資源特色,各顯神通,各自發揮一番,說不定還因而更可接「地氣」地收到「因地制宜」之效。
註1:張嘉男,中天新聞,民國111年5月5日。
註2: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民國111年1月19日。
註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第6條,民國111年1月19日。
註4: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民國90年6月 20日總統公布。
註5: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法規會,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