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有鑑於國際疫情趨於穩定,全球COVID-19疫苗人口覆蓋率逐漸提升,全球多數國家已陸續鬆綁入境管制措施。為符合世界趨勢,並以兼顧臺灣的經濟及防疫安全為前提,配合邊境可能逐漸解封,該局已於本(3)月2日邀集相關旅行業同業公會及協會,共商「研議國境開放準備及旅行業復甦事宜」會議,全力聚焦未來國境解封後旅行業者接待入出境旅客操作指引草案的廣泛討論。這則新聞對三年來受疫情影響幾近奄奄一息的觀光業者來說,不啻是猶如長期大旱望雲霓之後久逢甘霖的大好消息,雖然只不過是聽到樓梯響而已,但已經足夠振奮人心,讓人引頸翹盼了!
另又根據該局本月7日觀光新聞網頁顯示[1],各旅行業公、協會及業者代表們皆就未來國境解封後可帶來之入、出境旅遊市場重啟商機的期待,咸抱持樂觀態度,也紛紛就旅行業者接待入、出境旅客之操作指引提出建議,主要包含旅客行前應具備資格及旅行業導遊、領隊人員防疫講習及訓練、保險機制及雙方權益保障措施等項目進行沙盤推演的實務討論。
特別是因應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於本月七日起縮短居家隔離措施,由現行14+7縮減為10+7(居家隔離10天加自主健康管理七天),並有條件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入境從事商務活動,觀光局將參考各國現行入境作法,建議疫情指揮中心能依旅客來臺目的及旅客來源採分階段逐步開放。而且觀光局表示將彙整與會各單位代表意見,做盤點收斂,並於近期再邀集相關行政機關及業界代表討論,逐步完成操作指引。該局張錫聰局長也肯定各旅行業者於疫情期間的配合與努力,觀光局也將積極向疫情指揮中心爭取,推動開放觀光客入境,並將透過市場拓源及因疫情所需新課程安排,辦理從業人員及接待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因應疫後之入出境旅遊市場需求。這真是兼顧了疫情與觀光發展兩全其美的作法,也是很接地氣又大快人心的作法,值得肯定與喝采。
可是接下來我最擔心的是,疫情趨緩之後,政府、業者,甚至是廣大的國人或遊客們大家都確實準備好了嗎?包括政府如何結合疫情推動觀光的萬全配套措施;業者停頓三年後的生疏操作,會不會荒腔走板,狀況百出?以及國人重享觀光旅遊的激情期待,會不會淪為有如要上烏克蘭戰場的敢死隊一樣,變成不顧安危衝鋒陷陣的觀光旅遊團?在在都是要在疫情趨緩,觀光啟動開跑的這個當下,大家先要冷靜想想該如何開放外國觀光客入境(inbound)及國人出國旅遊(outbound)?該如何因疫情之後衍生的新課題,安排辦理從業人員及接待人員的教育訓練?以及該如何規劃開發因應疫後之入出境旅遊市場需求?
除了應該繼續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包括自主健康管理檢測、回報率遵從度、高齡者疫苗施打,以及注意國外疫情指標等的各項防疫規定之外,也不要忘了「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2]規定,旅行業者不得違法的行為,怕大家因為疫情太久,疏於操作,或都已經忘光,特別趕快幫大家再複習列舉於下:
一、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明知旅客證件不實而仍代辦者。
二、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違反「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3]之規定而不為舉發者。
三、與政府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之國外旅遊業營業者。
四、未經報准,擅自允許國外旅行業代表附設於其公司內者。
五、為非旅行業送件或領件者。
六、利用業務套取外匯或私自兌換外幣者。
七、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者。
八、安排之旅遊活動違反我國或旅遊當地法令者。
九、安排未經旅客同意之旅遊活動者。
十、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或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店購物者。
十一、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之離團費用,或有其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之行為者。
十二、辦理出國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未依約定辦妥簽證、機位或住宿,即帶團出國者。
十三、違反交易誠信原則者。
十四、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
十五、關於旅遊糾紛調解事件,經交通部觀光局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
十六、販售機票予旅客,未於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
十七、販售旅遊行程,未於訂購文件明確記載旅客之出發日期者。
十八、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
至於第二點所稱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就是規範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的行為,因為導遊人員是居帶引外國觀光團隊成敗的靈魂角色,同樣也幫大家複習列舉於下:
一、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
二、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
三、擅自安排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六、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
七、私自兌換外幣。
八、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
九、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
十、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
十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或不提供、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十二、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
十三、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十四、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
十五、運送旅客前,發現使用之交通工具,非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未通報旅行業者;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時,未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或未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
十六、執行導遊業務時,發現所接待或引導之旅客有損壞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行為之虞,而未予勸止。
除了上述行為規範是規劃講習及訓練時必備教材內容外,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9條又規定,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第16條第一項更規定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4]與導遊人員異曲同工的領隊人員,也就是同樣居帶領國人出國旅遊觀光團隊成敗的靈魂角色,其管理規則第18條及第14條第一項也有同樣三年效期的規定。[5]很有趣的是這似乎立法時早就預期,知道會與受疫情期間國境封鎖的限制有關,相信大家都因為無團可帶致剛好延宕了三年,非戰之罪地犯了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致使執業證失效的規定條文,也一併特此善意提醒導遊及領隊朋友們注意執業證的效期,以免流於違法執業的窘境!
總之,政府的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業者與遊客三者,本來就是影響觀光產業榮枯最關鍵性的鐵三角,更是一體三面,缺一不可的成功元素。值此疫情逐漸趨緩,即將全面啟動觀光之際,不盡要誠懇的再問大家:Are you ready?提醒大家務必確實做好觀光旅遊的各項萬全準備。
[1] 交通部觀光局,https://admin.taiwan.net.tw/ActivitiesDetailC001200.aspx?Cond=841a38b0-f6dd-42b2-8345-534e1827a1fc
[2] 旅行業管理規則,民國109年10月22日發布。
[3]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民國109年10月22日發布。
[4] 同上註,第16條第一項及第19條。
[5]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民國105年8月26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