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正寬/中台灣教授協會常務監事兼交通觀光組召集人
交通部觀光局盤點出全臺現有1,668處違法露營場,其中148處露營場位於環境敏感區,以苗栗縣37處最多、新竹縣28處居次;而 露營場「全區」都在環境敏感區內者58家,依序以苗栗16家、南投11家、新竹縣10家最多,觀光局張局長特於最近(5月24日)率「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浩浩蕩蕩於新竹縣政府召開第一場督導會議,要求違法露營場所在縣府針對「全區」位於環境敏感區域的露營場優先查處、輔導退場,回復原來編定地目使用。
觀光局表示,行政院2023年3月指定交通部為露營活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於去年10月25日訂定「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據以整合林業及農牧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建立聯合審查監督機制。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執行露營場合法化輔導作業,有關非都市土地內露營場設置涉及許多法令與機關權責,該局已於去年11月16日完成第一階段常見問答(FQA)並函送各地方政府及刊載於觀光局露營資訊平台,其中包含農業、地政、水土保持、建築管理、原住民、環境保護、消防等單位業管問題,並向地方政府及業者前後辦理40場法令說明會,俱見積極。
但是露營場設置涉及法令與機關權責相當多,臺灣地方不大,竟然會有高達1,668處違法露營場,其來有自,就是40場法令說明會,可能也很難根本解決問題。首先從民國111年7月20日交通部觀光局訂定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可知,露營場之設置,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並由土地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許可文件,其容許使用地區如下:
一、 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1、 風景區。2、 露營區。3、 保護區。4、 農業區。5、 其他分區(依各該分區法令規定辦理)。
二、 都市計畫範圍外,且位於下列使用地之非都市土地:1、 丙種建築用地。2、 遊憩用地。3、 農牧用地。4、 林業用地。
三、 國家公園。
四、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設之休閒農場。
復依該要點第六點規定,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前項申請案件,應會同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辦理審查作業並核發土地使用許可文件。
第七點又規定,露營場,應依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並符合下列事項:
一、 位於農牧用地露營場,全區面積應小於一公頃。僅容許設置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前述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全區面積百分之十,並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其中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前開面積之百分之三十,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管理室設置規模上限如附件五,其餘部分應維持現況合法使用。
二、 位於林業用地露營場,全區面積應小於一公頃。僅容許設置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前述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全區面積百分之十,並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其中衛生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前開面積之百分之十,且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其餘部分應維持現況合法使用。
三、 露營場如同時包括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其面積總和應小於一公頃,並以各用地別之土地面積,據以分別計算得興建設施之面積上限。
四、 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生態敏感類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或優良農地)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海堤區域之堤身範圍)。
五、 位於前款以外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者,應徵得各該主管機關意見文件。
六、 至少應有一條既有聯絡道路,其路寬應足以供消防救災及救護車輛通行。
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且全區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應循區域計畫法等程序辦理使用地或使用分區變更。
此外,該要點第八點還規定,露營場之設置,應依下列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規定:
一、 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應朝低度利用、不開挖整地或不變更地形地貌及可恢復農牧及林業使用等原則下設置及管理。
二、 露營場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土地許可或容許使用證明後,得辦理露營場設施設置。露營場設置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他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法令應辦理事項,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其實為因應國人戶外遊憩活動的多樣化,並配合交通部輔導露營場政策的需要,內政部去年已通過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在低度利用並兼顧山林保育前提下,有條件放寬農牧及林業用地可以設置露營場,輔導小型露營場土地合法化。在低度利用前提下,1公頃以下的小型露營場,於「農牧用地」可以有條件設置10%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但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而考量山林保育原則,「林業用地」則僅可以設置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此外,考量戶外活動安全,並明訂露營場不得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等19種環境敏感地區。
至於露營場設置涉及機關權責及法令有多繁雜,可從該要點第十點及第十三點規定,更可以明瞭。在「機關權責」方面,第十點規定說,登記案件於規定文件形式審查符合後,應邀集農業、水保、地政、都計、建設、消防、環保、水利等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作成會勘紀錄表,並依露營場設置登記審查表,辦理書面審查,至為浩繁。在「涉及法令」方面,除了前述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法、農業發展條例、國家公園法、水利法、消防法、建築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他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法令應辦理事項之外,第十三點特別強調,露營場之經營涉及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有限合夥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者,並應依各該規定辦理,法令可謂多如牛毛。
總之,「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要求「違法露營場所在縣府針對「全區」位於環境敏感區域的露營場優先查處、輔導退場,回復原來編定地目使用」的指示,相信不只這露營場「全區」都在環境敏感區內的58家,就是連全國1,668處違法露營場的業者,對多如牛毛的規定,以及太多的權責機關,我看都會無所適從;就是再加倍辦80場說明會,可能還是霧煞煞。不禁擔心起行政院指定交通部為露營活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訂定「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據以整合林業及農牧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聯合審查監督機制的決策,顯得有氣無力,事倍功半,是否得宜?要不要儘速制訂一個位階比「露營場管理要點」更高的法律,來徹底統合多頭機關及牛毛法令,藉收畢其功於一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