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事件,衍生《個資法》規範缺漏

文:蘇穩中|圖:編輯部

中國火鍋業者海底撈在加拿大據點將顧客影像傳回中國,使用目的模糊,引發台灣人民疑慮在台灣的海底撈是否也有同樣做法,台灣海底撈也佈滿監視器,更被媒體指控使用中國製監視器海康威視,海康威視因疑似監視新疆人民而成為國際惡名昭彰的中國品牌。

民間餐飲業者在室內空間使用監視器,甚至試圖蒐集資料,政府有管轄權嗎?目前《個資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該法條第2款又指,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7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資法》說明一個現象,若餐飲業者使用監視器,可能因非第6條第1項規定資料,而適用第20條,有所謂的特定目的,即是業者所言為了保障消費者用餐權益與安全,更可能符合該法條第1款第7項規定。

簡而言之,目前類似有中資色彩的餐飲業者,若使用監視器,處在法律模糊地帶,也可以說無法可管。除非,根據《個資法》第25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但前提是,需要有人檢舉海底撈,認定自己個資是自身「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海底撈才有違法的可能性,不然海底撈擅自使用監視器,在法律上無法抓到把柄。

中國長久有統戰野心,中國餐飲業者在台灣投資是否受中共指揮,國內也有許多討論。海底撈使用海康威視,雖然在法律或可站得住腳,但長期來看,民眾會擔憂此公司是否將影像另作其他用途,甚至傳到中國。

行政院2019年4月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要求各機關落實盤點、隔離及汰換有危害資安疑慮之產品,且不僅限於中國製產品,但民間業者使用類似海康威視的產品,成為民間在資安聯防缺了一角。

當前為講求大數據科技的時代,可能可以透過影像分析,去辨識民眾的各種生活習慣,甚至點餐的習性都能被記錄成為業者蒐集的資料。這種大數據科技的應用,帶給業者分析使用更好產品的便利,但也已影響到人們的隱私生活。

中共監控無所不在

中國餐飲業者使用監視器監視顧客,雖該業者極力澄清是保障消費權益,但外界並無法具體得知業者將監視器內容如何「最終處理」,因中國政府的「社會信用」監控系統幾乎在中國無所不在,監看中國人民一舉一動,而海底撈又是中資,將來勢必得更查清楚中共與海底撈的人脈關係為何。

若海底撈確實有侵犯人權事宜,是否有法規可處理?《個資法》也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海底撈大規模監控顧客,若發現有其他用途,讓顧客權益受損,《個資法》也規範集體訴訟,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其實,這種法律戰也曠日廢時,在法律處於對業者可能違法的模糊地帶,最多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目前只能靠業者自律,甚至請他們移除有監控疑慮的監視器,最大的問題,自律程度夠嗎?出於政府目前無明確的法源管理,他們恐怕也有恃無恐。

政府規範強度不足

海底撈監視器也非單一事件,社會存在太多餐飲業者監視器監控的問題,若發生人權侵害,用《個資法》處理最多處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也能處以行政罰。若能證實海底撈有具體違法事實,對這種來自中國的大集團課責,頂多罰它個一百萬,嚇阻效果也還不夠。

未來《個資法》應朝向類似防止中資餐飲業者監控蒐集資料的修法,更具體明確的規範業者對於監視器用途,甚至也要提高違法的處罰額度。回過頭來說,慶幸當年《服務貿易協議》被阻擋,沒讓中國餐飲業者大舉進臺,讓臺灣人民沒有被中共徹底監控。重點是,類似案件恐怕層出不窮、防不勝防,政府如何有效介入管理,以完整法規,促使業者自律,才是這次海底撈監視事件帶來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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