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張淯/獨家報導集團董事長
近期不乏有百萬直播主做出性騷擾、吸毒等不良示範,登上了社會新聞版面,隨後直播主發布道歉影片「洗排行」用意明顯,這些自媒體缺乏自律機制,是自媒體本身最大的問題,也是媒體的亂象社會的亂源。
「自媒體」近年來走入人民的生活中,前述傳遞訊息的能量,甚至產生了質變。一般對於「自媒體」的定義,約略為:在網路技術,特別是Web2.0的環境下,由於部落格、共享協作平台與社群網路的興起,使每個人都具有媒體、傳媒的功能,也就是基於傳遞訊息工具的越發簡便,宣告了「全民記者」的時代來臨。
自媒體的盛行,直接導致以往報業、新聞媒體所扮演守門人的「訊息過濾」的功能及「擷取好的新聞以教化受眾」的社會意義,逐漸在擷取標準不一,甚至不乏帶有特定目的或惡意的自媒體操作者所發布海量的「新聞」訊息中所淹沒。
在此,需先釐清一個觀念,即:媒體不分大小,因為訊息總是會傳遞。因此自媒體儘管在資本上可能不佔優勢,但卻在話語權上有可能擁有廣大的信徒。生活中常聽聞的百萬流量的直播主、YouTuber,不乏喜好評論時事者,其實也算是廣泛意義之下的自媒體。
然而可惜的是,現在的社會似乎瀰漫了一股氛圍,有道歉便可以被原諒。網路輿論甚至會去做對比,某某直播主有誠實道歉,對比某某直播主硬著頭皮繼續說謊,前者是較可以被接受的…。試問:做錯事情道歉,什麼時候成為了道德的最高標準,而不是最低的限度?
在此可以進階思考兩個問題,首先,對於錯誤報導,以往可以透過媒體自律機制,去發布更正啟事,恢復被錯誤報導者的名譽;也可以透過刑法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malice),對未經切實查證,或對於查證毫不在乎而做出錯誤報導的媒體,認為渠等具有真實惡意,進而使其負起刑法誹謗罪的罪責,讓其對於疏忽或出於惡意的新聞言論,付出代價。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中便曾借鏡美國法而提出了「真正惡意原則」,以行為人是否盡了查證義務和具有真正惡意,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的標準之一。
但是在自媒體呢?要如何約束?便值得我們關注。自媒體缺乏發展數百年的媒體操守或新聞自律的道德意識,對於其具有的社會功能也欠缺深刻的反思。甚至出現了是否以刑法相繩的一個兩難,與一個弔詭。
簡單的說,自媒體的查證能力或能量,普遍遠遠不及編制完備且經驗充足的新聞業者,一旦出現錯誤報導,可以直接認定自媒體有真實惡意嗎?而傳遞能量不亞於,甚至超過傳統媒體的自媒體,似乎也沒道理容忍他們在查證環節上出現紕漏…。
因此,要如何正確看待這個「愛亂按核彈按鈕的頑童」?確實是在進入行動時代,以及相應的全民記者時代,所應該要冷靜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問題的解答,當然也無法完全求諸於以往的自律(職業道德)及他律(刑法)。
重新再把自媒體的定義梳理一次,自媒體是「在網路技術,特別是Web2.0的環境下,由於部落格、共享協作平台與社群網路的興起,使每個人都具有媒體、傳媒的功能」。也就是說,被報導者本身也可以是報導者,反之亦然。
這裡就跟過往的傳統媒體世界不一樣,簡單的說,30年前被媒體錯誤報導的人,絕大多數沒有財力與能力去創辦新的新聞公司,與之打對台或者進行自我澄清(也因此傳統的新聞操守會要求媒體負擔平衡報導與刊登更正啟事),但在自媒體時代,可能有,也可以有。
這個改變,必須要把自媒體所處的網路環境一併納進來考量,信息在網路世界的傳遞,是快速的,更重要的,是沒有承載上限的。報紙再厚,頂多十來頁;雜誌內容再多,一期也頂多數十頁的刊載上限,但在網路世界,沒有這種限制。
因此,被錯誤報導傷害到的人,想要在網路世界中「銷聲匿跡」、被人遺忘,乃迫切而實際的需求。「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遂在歐盟法中被提出來,概念的內涵為對於已顯然過時、不正確且不具留存意義之資訊,賦予該資訊當事人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要求資訊控制者刪除相關資訊之權利。
台灣的司法體系大約在2020至2021年間作出首例判決,然而,據文獻指出:「被遺忘權因本質亦屬資訊隱私權之保護,應回歸個資法或侵權行為法之法律適用,依各該法之要件判斷是否應予准許,在台灣即無另以「被遺忘權」作為請求權依據加以主張之必要」。
跳出學理的探討,被遺忘權如何被具體實踐?除了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先證明對方有錯,要求錯誤報導者移除原始的新聞載點,接著再以「原始頁面已移除」為由,要求搜索引擎(GOOGLE或YAHOO奇摩等)將相關的搜索結果刪除外,另一個方式則為,讓更多正確的信息湧入網路世界中,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洗排行」。
一般人使用「洗排行」這個字眼,往往帶有負面貶義,但卻極可能忘記了,「洗排行」也是被害者自力救濟的一種方式。用更多正確的信息,來導正錯誤的信息,這也是當前在歐美世界對於網路管制的基本信仰。
在此也可以跟錯誤報導導致公司商譽受損的案例,作出連結思考。假設某公司被錯誤報導導致商譽受損。在實際計算賠償金額的時候,商譽受損往往難以證明及量化。因此,目前法院較常見的方式為,由被害公司對於「花費多少成本來恢復名譽(例如透過訴訟、刊登澄清廣告,甚至洗排行等)」加以舉證,並作為錯誤報導者賠償金額的基礎。洗排行在這種案例當中,似乎也未讓人感覺不堪入目。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在自媒體來臨的新時代,觀察人們道德觀的演變,會發現,道德雖然往往趕不上時代,但仍然能適時地做出指引。抬頭仰望星辰,低頭俯視人間道德法則,其實,我們都正在適應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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