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張淯 社長|攝影:編輯部|文字編輯:涂濰湞|責任編輯:林玟玟|核稿編輯:陳曉玫
在民國 85(1996)年的總統大選過後,執政黨指出許多不肖宗教神棍詐欺斂財,擾亂社會秩序的安寧便提出了「宗教掃黑」的口號,開始徹查各個宗教。行政院率先展開行動,當時的法務部長廖正豪則宣布,將積極展開「宗教掃黑」行動。
當時的內政部長林豐正亦指示所屬單位詳加調查疑似怪力亂神的宗教團體,行政院並定於當年 12 月召開全國宗教會議,研議訂立宗教法。當時遭殃的至少有佛光山、中台山、太極門與宋七力等,當然還有妙天禪師的禪宗臨濟宗印心佛法。
禪師所經歷之詐欺官司,自民國 86(1997)年 1 月 24 日起訴,累計審理超過 15 年,打破詐欺案件審理時間最長紀錄。期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5 次,打到更五審!其中,更二審和更三審都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仍然要發回更審。本刊訪問到蔡宥祥律師,為我們闡明妙天禪師此次「法難」事件所造成的法律影響。
張淯社長:
請問妙天禪師自民國 86(1997)年 1 月 24 日被起訴的「宗教詐欺事件」其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蔡宥祥律師:
悟覺妙天禪師宗教事件,士林地檢署對妙天禪師起訴「宗教詐欺」,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一、妙天禪師宣稱具有法力,販售金佛幣及納骨塔位,並超度信眾之祖先;
二、妙天禪師出版《宇宙生命之光》一書,其中大量佛光照片均屬假造;
三、妙天禪師弟子劉錦隆(妙殿明)攝錄附身錄影帶,屬無稽之談,劉錦隆用以誆騙信眾。
然而,上述起訴部分,最後被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全部無罪,此後高等法院更五審也都全部認定無罪。因為判決相當特殊,值得引述介紹。
張淯社長:
請問此案件有何特別之處?
蔡宥祥律師:
我在查訪過程中發現歷經6次更審時,悟覺妙天禪師也一再向歷審承審法官提出,當年響應政府鼓勵火葬才會接手納骨塔,而且看到台北縣政府核發的各項證照,認為合法才去做,才會投入1億7千萬元,事後更為賠償消費者損失,又花了5億元辦理退費與另覓納骨塔安頓,何況當年的契約介紹人都有出庭作證,說禪師只是一位不知情的受託人。
當年遭受「宗教掃黑」的對象中,大多已經獲判無罪,只有悟覺妙天禪師的案件歷經17年纏訟才告定讞,而這也是史上審理時間最長的一起「詐欺案件」,也是唯一沒有「受害者」的詐欺案件。關於宗教詐欺的部分,均獲判無罪,由判決理由也可以發現,這竟然是中華民國史上唯一承認神通法力的判決書刑。
張淯社長:
請問為什麼在這次的事件中,社會各界才注意到寺廟靈骨塔的問題?
蔡宥祥律師:
早年,台灣的殯葬法令並不像今天這麼完善,直到民國 72(1983)年 11 月 11 日,才頒行「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但只有短短 32 個條文。其中規定甚為簡陋,而且都只是規範土葬,對於火葬及靈骨塔均付之闕如。
直到民國 85(1996)年 10 月,發生了這樁禪宗「法難」事件後,社會各界才注意到寺廟靈骨塔的問題,連帶使國人也關注到,火葬與靈骨塔可能帶來的影響。
張淯社長:
請問為什麼在這次的事件中,悟覺妙天禪師是代全國寺廟靈骨塔受過,並且促成了國內殯葬業及靈骨塔業的合法化,催生出劃時代的「殯葬管理條例」?
蔡宥祥律師:
在立法的過程中,寺廟靈骨塔與商業靈骨塔之間的衝突,異常激烈。全台各處寺廟靈骨塔中,都安奉了民眾的先人遺骸或祖先牌位,如果因為「違建」必須全部拆除,豈不天下大亂?雖然看著禪師的明安寺天佛大道院靈骨塔被拆除,似乎大快人心,但輪到自己安放先人的寺廟靈骨塔要被拆除,卻是斷斷不能接受的!
於是,寺廟靈骨塔與宗教團體強力介入了立法過程,和商業靈骨塔激烈地角力。
立法院為了平衡各方利益, 終於在民國 91(2002) 年 7 月 17 日, 立法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並且在第 72 條罕見地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 5 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2 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
簡單地說,就是容許寺廟靈骨塔暫時存續 2 年,但必須在 2 年內,完成補正程序,達到與商業靈骨塔同樣嚴格標準的法令要求。這樣的立法方式,勉強讓各方接受。
張淯社長:
容許寺廟靈骨塔暫時存續 2 年,但必須在 2 年內,完成補正程序,達到與商業靈骨塔同樣嚴格標準的法令要求,請問過了2 年的緩衝期之後呢?
蔡宥祥律師:
民國 93(2004)年 7 月 17 日,2 年落日條款的期限到了,仍然沒有任何一家寺廟靈骨塔辦好補正,因為法令規定實在太嚴苛。
例如寺廟用地如何變更成「墓地」地目?這根本無法補正。當時許多新聞報導此事,例如南投縣解決不了,南投縣政府宗教禮俗課長還在當年 6 月 21 日向自由時報投書。立委王昱婷更在當年 8 月4 日,針對台南市寺廟靈骨塔將遭拆除,所引發的民間恐慌,在立法院提出質詢。
結果,緩衝期2 年過去了,沒有一家寺廟補正改進,政府繼續放任,寺廟靈骨塔繼續「擺爛」存在。
張淯社長:
請問過了多久以後,這件事才通過立法草案?
蔡宥祥律師:
直到民國 98(2009)年 4 月 6 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並於當年 5 月 21 日經立法院黨團協商完成通過草案第 34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之納骨、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之一部分。但以區分所有建築物為宗教建築物者,不適用之。前項視為宗教建築物一部分之納骨、火化設施,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依相關法令規定修建。」立法院嘗試要繞過「殯葬管理條例」,迂迴地利用「宗教團體法」,予以全面就地合法化。
張淯社長:
民國 98(2009)年 4 月 6 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請問多久以後立法才通過?
蔡宥祥律師:
民國 101(2012)年 1 月 11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全文,乾脆把 2 年補正期都刪了,全部就地合法。法條第 102 條修改成:「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至此,寺廟靈骨塔終於在法令上全面「合法化」了!
正因為民國 85(1996)年底發生的悟覺妙天禪師寺廟靈骨塔拆除事件,催生了殯葬管理條例,讓台灣殯葬亂象終於有法可管,也將土葬、火葬及殯葬業都納入了標準規範,不再像以往雜亂無章,不肖業者也無法再大賺「死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