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張淯 社長|攝影:石雨鑫|責任編輯:張澔軒|核稿編輯:邵正宏
一對姊弟因父母雙亡雖繼承遺產,但2人均未成年,依法由爺爺、奶奶擔任監護人,此時姑姑主動提出暫管遺產,但卻私自拿去置產,等2姊弟成年後,姑姑未有歸還遺產之意,因此2人對姑姑提出求償告訴。
律師建議事先做好保全相關證據,錄音詢問監護人,從中蒐集監護人管理金錢及動用遺產挪作他用的相關細節,如此,法院判決將會出現好的結果。
法律條文艱深難懂,《獨家報導》為了讓讀者能以輕鬆的心情來了解法律,捍衛自身的權益,特別邀請鼎昊法律事務所的林柏男律師,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為大家解說「法定繼承」這項令人關心的議題。
張淯社長:
何謂「法定繼承人」?而在繼承上是否有所謂的「順序」問題?
林柏男律師:
有的。臺灣法律分4個順序,這4種順序都含配偶,若為第一順位人,就不會有第二順位的資格,第一順位直系血親、非親屬,首要為小孩、孫子,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換句話說若有小孩、孫子的話,父母就無法繼承;但由於兩岸往返頻繁,雙方的法律是不同的,中國法律第一順位是父母、小孩跟孫子可以共同繼承,這是跟我國不同之處。
張淯社長:
目前臺灣有很多陸配居住在這裡,若在繼承上產生糾紛,大陸配偶不服臺灣法院的判決,如何解決?
林柏男律師:
首先要看被繼承的財產是在臺灣還是大陸?若財產是大陸的不動產,那臺灣法院的判決結果大陸當然不會接受。所以臺灣繼承人就必須兩邊都打官司,分開處理,不能直接拿臺灣的判決到大陸做繼承的執行動作。
張淯社長:
繼承人中若有「未成年人」,該如何辦理繼承?
林柏男律師:
臺灣屬於當然繼承主義。也就是說人一過世,他的小孩就直接繼承,無需辦理任何程序。唯一例外的是,該名繼承人若是《兩岸關係人民條例》中所謂的大陸地區人民,亦即沒有臺灣戶籍的大陸人,那他必須在往生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申請開始繼承,若3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將會被視為拋棄繼承。
張淯社長:
未成年繼承人所繼承之動產、不動產、現金等,是否具有自行處分之權利?
林柏男律師:
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者。若是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者,自然無法做財產交易,但若為7至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交易行為是否符合他的生活經驗?例如一位高中生拿一百塊遺產去買糖果、汽水,這當然可行;但若他要賣房子,就必須經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對於繼承的財產想進行消費、處分,是否可行?要看是什麼樣的財產。
張淯社長:
如新聞事件中,繼承人未成年便父母雙亡等狀況,訂立「監護人」是否為必要之行為?法律是否規定「監護人」的資格?
林柏男律師:
法律規定,針對未成年人若沒有父母,會設立監護人,這名監護人跟父母、法定代理人具有同樣的地位,但考量人難免有私心,因此,法律也針對監護人在行事上會有所限制,主要是希望能保障未成年者。
此外,法律規定當然監護人為同居祖父母,再者依序為同居兄弟姊妹、未同居祖父母。但考量每個家庭狀況有所不同,若以上所提之成員均屬不適任,那麼,檢察官、社福團體及利害關係人,也可向法院申請擔任成為監護人,若法官認為合適,法院會同意此判決;假如祖父母並無不適任的情況下,法院仍會依法尊重其順序來辦理。
張淯社長:
成為監護人有何條件?
林柏男律師:
第一、基於保護未成年者,擔任監護人必須先會同縣市政府人員開立財產清冊,呈報給法院。第二、未成年人須做戶政登記,在戶籍謄本上註記某某人為監護人,之後「法定代理人同意」,就是需要這位監護人同意的意思。
張淯社長:
「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林柏男律師:
其實是一樣的。未成年者沒有父母親,所以需找尋一位監護人。一般法律上稱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親;而非監護人,為避免某些狀況產生,因此在法律上則會給予些許限制。
張淯社長: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具有哪些職責?被監護人成年後,原監護人職務是否自動終止?
林柏男律師:
監護人在民法上稱為委任關係,等於是幫未成年人管理財產,或者擔任輔助、輔佐的角色。因此必須善盡管理人義務;再者,有些行為是被禁止的,其中一條規定為,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如不動產);再者,過去曾發生過監護人將未成年子女的不動產賣掉,之後法院修正,例如,想要賣小孩的不動產,須經法院同意才行。
此外,父母與監護人有規定,有些財產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過去曾有案例,民國40多年仍有重男輕女的觀念,爸爸過世,媽媽在做遺產分割時只分配給兒子,等到女兒五、六十歲後,便開始打遺產官司,最後法院判決女兒勝訴。
張淯社長:
被監護人成年後,是否仍需監護人?監護人在哪些條件下可以辦理變更?
林柏男律師:
據民法規定,20歲成年後,則無需監護人,如同成年後就無需法定代理人。而監護人的職責也會自動失效。
張淯社長: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之財產,其使用或代為同意之處分有違背被監護人之權益時,被監護人該如何主張自己之權利?
林柏男律師:
首先若小孩為國、高中年齡,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可請法院更換監護人,而法院也會尊重孩子的意願。第二、若孩子仍懵懂無知,長大後得知狀況,可在時效內向監護人求償。當然這涉及到時間問題,因此,必須先尋找有力的證據、資料,這部分會比較辛苦些。
張淯社長:
被監護人所繼承之動產、不動產等,若在違背自身利益狀況下,遭監護人進行不當之使用或是代為同意之處分,被監護人本身是否可向其求償?
林柏男律師:
這部分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循著委任關係、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去主張權利,也就是,民法仍有些是概括性、總則性的規定,被監護人可請求權利。
張淯社長:
如新聞事件中,呂姓姐弟的姑姑拿父親之遺產買房,針對這樣的狀況,若姑姑為「監護人」,或「非為監護人」,在法律上之處置是否會有所差異?
林柏男律師:
這部分在舉證責任上會有所差別。也就是說若姑姑是監護人的話,過去賣不動產毋需經過法律同意,但賣掉的錢要交給小孩,但這時姑姑(或監護人)會表示我必須照顧你,錢也是用在你身上,大家就會扯不清,小孩也不容易證明;若姑姑不是監護人,以新聞案例來說,爺爺是監護人,但姑姑將房子賣掉,賣房的錢當然要交給監護人,但姑姑無法證明將錢交給監護人,且自己也承認有經手錢,這時,小孩可向姑姑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不同的事實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若姑姑是監護人的話,在舉證上會產生更複雜的情形,也就是說,要如何證明錢是被姑姑拿走?是姑姑自己侵占?還是確實有將錢花在小孩身上?雙方恐會產生爭執。
張淯社長:
若遇到像呂姓姐弟這樣的情況,我們應提供哪些證據給法院?
林柏男律師:
首先,繼承人須先證明有哪些遺產?先做資料蒐集。可前往國稅局查財產清單、銀行的交易明細,在新聞案例中,姑姑騙說,賣房的錢與貸款打平沒有餘額,結果,繼承人前往銀行查詢發現,房子賣掉時,貸款早已清償完畢,因此不會出現沒有餘額的狀況。
第二、錢被誰拿走?以這新聞為例,就是姑姑跟監護人。究竟監護人是否有拿到這筆錢?我會建議,事先做好保全證據。因此,小孩先錄音並詢問監護人是否有拿到錢?監護人答沒有。因此在訴訟上,姑姑難以防禦,加上姑姑承認一開始有管錢,因此出現姑姑有管錢,但監護人沒拿到錢的狀況,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就容易出現好的結果。
張淯社長:
我們知道,法院判賠是一回事,對方實際賠錢是另外一回事。若我們遇上對方不願賠錢的狀況下,該怎麼聲請自己的權利?
林柏男律師:
現在法院會強制執行交由事務官處理,換成司法事務官之後,拘提管收變少了。
所謂拘提管收就是,債務人明明有錢,但是不還錢、隱匿財產,所以就將債務人關二、三個月,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孫道存的案例。
但之後臺灣拘提管收比例大幅下降,因此建議債權人先做「假扣押」的動作,也就是債務人尚得知有訴訟的情況下,先扣住對方財產,方便日後容易求償。
張淯社長:
有關「假扣押」的部分,我們需要事先準備什麼資料?
林柏男律師:
現行針對「假扣押」的部分,變得更為嚴格。首先必須先跟法院說明為什麼將來會拿不到錢?什麼理由情況下要申請執行假扣押?以及執行假扣押的必要性?因此,債權人必須事先證明債務人可能有脫產、逃亡甚至將來無法還錢的可能性,這時法院才可能會核准。
但法院核准後,債權人也必須提供擔保,雖沒有明確規定究竟是多少比例,但大部分的擔保為請求金額的3分之1。譬如說,債權人希望扣90萬,那法院就會先要你拿出30萬;極少情況也曾爭取到10分之1。
張淯社長:
假設債務人的經濟富裕,但債權人本身生活已陷入困境,拿不出擔保金,怎麼辦?
林柏男律師:
可以去申請法扶(法律扶助基金會),這是國家法律扶助的制度。由法扶出具切結書,作為擔保金的聲明,有的法院會准,然後進行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