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華航機師罷工甫落幕,近日長榮空服員又與公司之間的勞資爭議調解不成,開始醞釀罷工,並透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針對旗下長榮分會的勞資爭議,開始預告5月13日展開「罷工」投票,同時強調將設下雙門檻(同意票達全體會員總數50%;且需80%長榮空服員會員同意),以避免華航空服員決定長榮是否罷工。長榮公司方面則展開大規模的輿論戰反擊,如質疑罷工投票是否合法?長榮大動作發表聲明公告,指出罷工將導致公司獲利下滑,甚至虧損,因此將暫停年終、解雇、減薪、降調等不利勞方的待遇,更要在三年內停止員工優惠票福利,火藥意味濃厚。
雙方爭議越演越烈,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得聲法律事務所」李兆環律師,針對長榮罷工的議題,帶我們瞭解相關的法律問題。
張淯社長:
長榮航空為反制空服員的罷工行為,提到停發年終獎金的構想,請問此舉是否違法?而《勞基法》是否有關於「年終獎金」的相關規範?
李兆環律師:
這是個非常時事的問題。從我國之前華航罷工,可以看到組織工會,有所謂團體協商的權利。甚至在幾次合法罷工紀錄上,特別是交通運輸業裡的龍頭「航空運輸業」,其中所衍生的勞資問題,更令人重視。在《勞基法》的規定當中,是否對於勞方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可從相關的法律當中,如《勞動契約》作具體約定。而在《勞基法》第29條裡頭有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可做參考。
就今天所謂長榮的罷工事件,可以從幾個層面來分析:第一、須是合法的罷工。依據《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連署發起;第二、勞資因協商破局,透過罷工方式,和「資方」來談「勞方」的勞動條件(指調整事項,例如:薪資、休息)。倘若按照《工會法》的立法目的,是透過合法罷工,使勞資雙方達到一定協商。如果資方祭出「年終獎金」不給的手段,可能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虞。但最後裁決單位是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參考《工會法》第45條,若最後裁決認為是不當勞動行為的話,便可裁罰3至15萬罰鍰;倘若在一定期限內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不按照裁決的決定,可連續處罰6至30萬不等的罰鍰。
張淯社長:
針對參與罷工之員工停止相關福利,此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若有,對此是否有相關罰則?
李兆環律師:
規定都在《工會法》第35條,須與讀者說明的是,罷工期間沒有薪水,及相關福利,但勞、健保,還有相關權利,如提撥金等,資方都須保障。但進一步要去討論,觀察國外一般立法例,到底「罷工要不要預告?」、「哪些產業別不得罷工?」、「罷工是否須維持一定條件或前提呢?」等,這是之前華航罷工與這次長榮罷工,大家特別關切的,甚至在立法院已有民間團體、學者欲提出法案討論,到底罷工需不需要有「預告期」?
罷工權很重要的訴求是強調勞工在不得已的狀況下,由組織工會透過協商,當無法達成調解成立時,遂用罷工的方式,讓公司的營運受到阻礙,這就是所謂的「有效罷工」;反之,沒有任何的阻礙,則稱做「無效罷工」。
可是在涉及交通、水、電等民生,攸關民眾權益很高的事業單位,在許多學說理論中,都強調需維持一定的營運為前提,以維護公眾權益。以韓國航空業為例,其國外線仍得維持80%;國內線至少50%為前提下,才能實施所謂罷工權;在日本,則須在10天前預告。至於「航空業」是否為攸關民生的重大產業別?國內學者則有學說上不同的見解。
張淯社長:
在新聞上,可看到空服員反應舊金山從原先4至5天班改成3天班;外站休時縮減為28小時20分。雖略高於航空器作業管理規則(AOR)規定,但扣除準備、交通等時間,並不足以復原熬夜所產生的疲累。此行為是否有構成「過勞」?
李兆環律師:
這是個好問題,各行各業都有所謂「過勞」的情形。但在我們相關的勞動法規中,並沒有「過勞」,甚至是「過勞死」這樣的法定名詞。真正的用語是「職業災害」,其中狀況雖有些參考指引,如腦溢血、心臟疾病等,但實務見解並不會只狹隘認定在這些類別。而是針對具體個案,判斷勞工與所任職環境、勞動內容,與該職災是否有因果關係?若有,則會個案處理。
張淯社長:
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於每日工時到達8小時,先行打卡下班,再要求員工繼續留下來將工作完成,該行為是否有違《勞基法》?
李兆環律師:
這肯定違反《勞基法》。依目前《勞基法》規定,要有打卡或計算工時的機制。而目前實務見解則用實質認定,不單只有打卡動作,而是在這段時間內,具體延長工時,即有從事加班事實。若一天超過12小時最長的限制,並提出事證、人證、物證等,資方便有違法的情形。
另外,所謂「責任制」,則在《勞基法》第84之1條所說明的行業條件與規範,亦須到各縣市主管機關去做核備,不是資方說是「責任制」便是「責任制」,且該工作1天也不得超過12小時。
張淯社長:
當空服員罷工時,機師亦無需駕駛飛機,此時機師若放無薪假,是否違法?
李兆環律師:
首先說明何謂「無薪假」?「無薪假」即雇主以無薪休假方式取代解雇,但他也受《勞基法》的規定,亦不是資方片面的勞動行為。重要的是,雇主是否排定「無薪假」,除符合前述前提,尚須「個別」向勞工徵詢意願,簽訂協議。所以今天沒有符合一定要件,縱然空服員罷工,機師不需駕駛飛機,無經機師同意的話,是不能逕自排定無薪假。在法律上,倒過來說,若無雙方協議時,資方便要給薪。
張淯社長:
從華航機師罷工到長榮空服員要罷工,都是由職業工會帶領,什麼是職業工會,能否介紹一下?還有其他兩個工會類型,能否請律師進一步介紹?
李兆環律師:
依據《工會法》第6條界定,我國的工會組織可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三種類型。依據《工會法》第6條的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故可透過下方表格,清楚瞭解目前我國工會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