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失敗怎麼辦? 李兆環律師解說美醫糾紛

獨家報導文:社長 張淯|攝影:林晟威|責任編輯:孫苡傑

愛美是人的天性,隨著整形手術愈來愈普遍,國人對美容醫學(美醫)之整形、微整形的接受度不僅愈來愈提高,甚至對追求時髦的愛美人士而言,已將微整形看成像化妝或換髮型一般的平常。

但近來美醫相關爭議卻不斷出現,輕者成效不彰,嚴重者喪命。衛生福利部考量部分醫美手術的風險高、醫糾多,已經修正醫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法〉提高管理強度,自(今年)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針對削骨、拉皮等高風險手術明定風險性高的美容醫學手術,明定施術醫師的資格限制,美容醫學關乎人們最在意的「面子問題」,為了自身的權益,避免風險,《獨家報導》邀請得聲法律事務所李兆環律師,帶我們瞭解相關的法律問題。

社長張淯:

聞事件中,常見由非醫療人員來進行美容醫療行為,造成的糾紛,請問甚麼樣的人才有資格進行醫學美容的儀器或手術操作?

李兆環律師:

按照2019年起施行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機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法)第23至27條,有資格施行特定的美容醫學手術,如削骨、抽脂、拉皮及鼻整形等7項手術的醫師,需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專科醫師;而且每3年要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要24小時。

另外,符合以上條件的醫師可以施行醫療行為,不過若需麻醉,應有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且應於手術時親自執行麻醉業務。

社長張淯:

如果美容醫療儀器出問題,或是藥劑(如打肉毒)出問題,請問法律責任由誰負?

李兆環律師:

按《醫療法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未注意到儀器、藥劑問題,導致病人損害,可能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必須「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再加上「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除了前述之過失以外,「故意」當然也要負責,但一般較少有明顯故意讓手術失敗的情況。

社長張淯:

名人、藝人、名媛代言或分享美醫經驗,看似美好,如果接受手術後發現廣告誇大其詞,反而毀容,或是不滿意、沒效果,民眾可否向代言人求償?

李兆環律師:

依據《公平交易法》,代言人若是明明知道,或者從相關情況可以間接推測出其商品或服務有不實、不妥之處,卻仍答應代言,需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若代言人是一般路人,或俗稱的素人來當代言,透過廣告刊版、影音網路等媒體分享自己消費經驗,若符合前述要件也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僅限於接受廣告主報酬10倍的範圍內,但是公眾人物,如名人、藝人、名媛則沒有10倍的限制。

社長張淯:

美醫出問題通常會進入調解,為何不告上法院而走調解、調處?

李兆環律師:

刑事訴訟牽涉到刑責,恐難得到醫護說明真相與道歉,而且刑事責任的認定非常嚴格,民眾勝訴或附帶民事而獲得賠償的機率反而更低。再者,用刑法處理相關糾紛,往往醫病雙輸,不僅病人求償、求助無門的問題依舊存在,也多未從中受益;醫師方面,會因偵訊而疲於奔命,其他相關醫事人員也需常常出庭作證,勢必影響平日的醫療工作,對病患而言也無益。

若走民事案件,民眾須自己負擔裁判和律師費,還要負舉證責任,但是審判過程太長,有時候好幾年才得到賠償,與中間耗費的時間精神積蓄相比,往往不成正比。

「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建議優先透過「院內申訴及協商」、「衛生局調處」等管道處理,讓爭議早日圓滿落幕。

社長張淯:

「調解」、「調處」流程又是如何?

李兆環律師:

調解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區公所聲(申)請,藉由專業的第三方,協調當事人的爭議,跟走訴訟相較,所花費的時間與費用相對減少。調解可分為三種:

(1)司法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醫療爭議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該紛爭。目前台中地院、高雄地院等也開始試辦醫療專業調解服務,以減少醫糾纏訟,民眾可就近詢問及利用。

(2)區鄉鎮市公所調解:

醫療爭議中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及刑事業務過失致傷害或致重傷害案件,皆得向區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若調解成立,所製作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
至於向區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是否需要相關費用,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因此,向區鄉鎮區公所申請調解,除案件勘驗費用外,不需任何費用。

(3)一般調解:

直接向醫師公會或相關之消費者權益團體提出申請。

除了調解之外,還有調處,兩者差別在於後者一定要有法律或醫療專業人士。

調處時,一般是衛生局醫療審議委員會指派1至3位委員出席(通常是一位消基會律師主持、一位醫師公會代表列席提供醫學專業見解),醫生跟病人雙方都可以再找1至3位社會人士協同出席。

如何申請醫療糾紛調處,第一步先以書面向爭議發生地之衛生局提出申請,地方衛生局收到後,會先將複印本寄給發生爭議的醫療院所,請其回函說明,再將醫療院所提出的說明函覆民眾。若當事人收到函覆後仍不滿意,就可進行下階段的調處步驟。通常7至30天左右,由醫審會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然後召集雙方當事人代表召開面對面調處會議;若其中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視為調處不成立,衛生局並無強制力要求醫療院所到場。

社長張淯:

近來整形後的醫療糾紛,有的未簽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也有手術過程疏失。要如何舉證醫療疏失?

李兆環律師:

首先讀者需先知道,實務上對於醫療義務,「告知義務」與「醫療注意義務」是被區分成兩個不同的義務型態,只要未盡其一義務,均可認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可以向診所求償。

最典型的未盡「告知義務」,就是未簽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後才能進行手術;但碰到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手術過程中疏失,則是屬於「醫療注意義務」的範圍,而判斷醫師有無盡「醫療注意義務」,通常是依據醫療法82條來判斷,會考量注意義務有無違反以及有無逾越合理臨床裁量,會以「當地當時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判斷,但是由於審判法官也不一定具有足夠醫學專業背景知識,因此要判斷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等節,通常會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作鑑定。

關於要如何舉證醫療疏失,涉及非常專業之認定,依上述「告知義務」與「醫療注意義務」的分別,有不同的舉證,民眾大概可以參考醫師有無告知以下5點:

  1. 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2. 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並說明利弊。
  3. 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4. 治療的成功率(死亡率)。
  5. 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除了注意醫療機構有無告知以上5點,還可以留意有無違反「當時臨床醫療水準」之情事,之後再綜合判斷之。

社長張淯:

美容醫療糾紛,除了向醫療行為的醫師求償,可否向推銷療程的美容顧問求償?

李兆環律師:

若是該美容顧問受僱於醫療院所,則該醫療機構須依《醫療法》規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假使該美容顧問並不是受僱於醫療院所,法律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可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社長張淯:

案件中常聽到「原告無法舉證被告醫師未盡轉診之告知義務,與其惡化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所以損害賠償無法成立,請問是什麼意思?

李兆環律師:

一般認定醫師是否有醫療疏失、過失?須認定病人病情惡化與醫師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實務多採相當因果關係說,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在一般情況下,有相同的行為,都會發生相同的結果,在此行為發生結果得相當條件下,參照我國法院判例說明,因果關係是指依經驗法則,需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同一個條件下,均可發生同一種結果。也就是說相同條件下,同樣醫療行為,如造成相同的結果,才有可能判定有因果關係而認為有過失,但仍需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做判斷。

社長張淯:

如果對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的鑑定有異議,民眾可否藉由其他專業醫療機構之資料,舉證證明美容手術的確屬於失敗?

李兆環律師:

對於醫審會理論上可以請求再次(重複)鑑定,但要提出新的鑑定問題或資料,或者是原鑑定報告的缺失,並要求再次鑑定釐清爭點;另外,請求送往「非醫審會」的單位鑑定,例如送至其他醫學中心,或提出其他證據來爭取法官認同,但應注意迴避原則,避免送往與爭議醫院有關聯的醫學中心。
由於判決結果是依據諸多規定由法官自由心證,理論上未必全照鑑定結果判決,病家可提出更有證據力之資料,讓法官判定是否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