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近50億資金的宜蘭喜來登天外天酒店開發案,原本主導的天外天國際育樂公司,因資金周轉不靈,延宕長達10年之久,起因是天外天前董事長張世鈺在任內以公司名義開立支票,使得天外天背負鉅額債務,讓公司需要面對資產查封的困境,因此涉嫌背信罪被起訴,現案件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而欣芮國際開發公司董座劉貴富,接手這個燙手山芋,發現背後還有更多的財務黑洞,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豐和法律事務所阮宥橙律師,針對宜蘭天外天案例,告訴讀者如何在黑幕重重的商業訴訟中,看出人性的善惡。
我們常遇到社會上有老闆不思考如何經營,操控五鬼搬運,把屬於公司、投資人的錢搬到自己的口袋;我們在宜蘭天外天公司的案子中,就看到這樣的跡象。請問這樣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律?
背信罪在我們的〈刑法342條〉,主要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違反義務造成他人受有損害,就可以認為構成背信罪。就天外天公司的例子來講,當時的董事長是張世鈺,天外天公司委任張世鈺擔任董事長,他必須盡善良管理人義務,要注意為公司前景、營運去打拼。不能故意做會損害公司的行為,像故意讓公司背負很大的債務,或開了支票跳票,讓公司整個信用往下降,這都構成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情形;天外天案件當中,檢察官主要認為,張世鈺已經很明顯涉及到背信罪。
張社長:
如果遇到背信罪的情況,投資大眾可不可以提告?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阮律師:
例如走在路上被人打了一拳,被打的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232條〉規定,可以對做出傷害行為的人提出刑事的告訴。如果不是直接被害人,了不起只能去做告發,不能提告訴。
回到天外天的案子來講,如果董事長做了一些行為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其實直接被害人是天外天公司,而不是一般投資大眾、股東,被害人是公司法人。原則上只有直接被害人,也就是天外天公司能直接對董事長提出刑事上的告訴;股東只能去做告發,不能提起告訴。
蒐集哪些證據才能提告?其實法律沒有說一定要蒐集哪些證據才能告發,因為蒐證是屬於檢察官的義務,也就是偵查機關的義務。這牽涉到一個基本的概念,法律不允許一般私人去追溯犯罪,例如遭到毆打,不能自己找黑道去尋仇、私力救濟,不然與叢林法則無異。
但在實際運作上,因為檢調的工作案件量都很龐大;如果沒有先給檢調一些基本方向,或提供書面證據來佐證,要檢調單位全力查案?在律師專業上來講其實很困難。一般人要提告,都會建議先找律師去幫忙,先請律師把犯罪事實整理好。
律師會寫告訴狀,跟檢察官解說被告如何可惡,做了哪些壞事?然後在狀紙後面附上證據。遇到背信罪,律師通常在一開始就會跟被害的投資大眾溝通,要盡量提供證據,由律師寫成狀紙讓檢察官了解,檢察官才密切去觀察、注意案件脈絡發展而偵查。
張社長:
怎麼樣去杜絕背信罪的發生?在法律層面上有哪些蛛絲馬跡可循?
阮律師:
第一個要先分犯罪已經發生,還是犯罪未發生?若犯罪已經發生,可能出現債留台灣,錢進大陸的情況,會變成台灣的司法程序停擺,沒有辦法進行;所以當發生重大經濟犯罪,檢察官偵查中就會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或向法院申請羈押,把人押在看守所。
另一種情況就是資產往大陸轉走,日前最新修法〈刑事訴訟法133-1條〉,檢察官可以跟法院申請一個扣押的裁定,直接把相關的名下財產,甚至不是這個被告名下,但檢察官懷疑你把錢轉給第三者,或者是送給第三者,連這些在第三者名下的財產,都可於以扣押,等到判決確定之後,該沒收的就通通沒收,該發還給被害人的就發還給被害人。
如果是犯罪還沒發生,怎麼去預防?之前立法院要研議提出新的法令,預防重大經濟犯罪的法案,但目前只在草案的階段,法條裡把諸多涉及掏空背信的犯罪行為,都予以規定,而且拉高刑責。而現階段的預防,都要靠主管機關的努力,像金管會、經濟部,對於轄下一些公司,盡可能的去控制。
張社長:
有很多的經濟犯,會直接找他信任的人頂罪,自己就此逍遙法外了?有什麼樣的法令可以杜絕這樣的情形?或是說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建議?
阮律師:
杜絕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責任,比較不像是司法機關的問題。其實刑法也有規定頂替罪責,被發現的話,就會多一條罪。如果會真的發生找人頂替蒙混過關,被檢討的可能會是檢察官,因為偵查階段他們明察秋毫;若到審判中,法官以必須要有辦法去抽絲剝繭,抓得出這個人可能是來頂替的,真正的行為人是幕後的大老闆。
張社長:
經濟犯的法定刑責可以關多久?
阮律師:
一般來講,違反證交法的證券詐欺,刑度會比較重,如果不法所得達1億以上,罪會變得非常重,有期徒刑可能7年以上。之前發生的百尺竿頭樂陞許金龍案件,造成舉國沸騰,出現大批投資人受害的情況,到底法院判多重?據悉一審已經判到1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在一審就被判了18年,因為他的行為,碰觸到非常非常多的條文,法官量處一個最適當的刑度,所以被處到18年。目前的司法法官對於重大經濟犯罪,判刑都是滿重的。
張社長:
如果事情發生當時,被告早就已經脫產了呢?告訴人有其他辦法求償?
阮律師:
如果說被告早就脫產的話,在刑法也有規定,脫產會有一個損害債權罪,一般通稱脫產罪。脫產的情況,比如把自己名下的資產處分贈與給某甲,這個一般都會被法院認為是通謀虛偽的表示。簡單講,那是雙方講好,不是真的贈與。譬如訂一個契約,要給貨款2億,法官一定會知道訂這樣的契約根本就是造假,不是真正的買賣。所以當通謀虛偽被撤銷掉之後,財產回復到被告名下,就可以對他名下的財產去做追扣的動作。
假設被告真的沒有任何錢的話,執行不到他的財產,那法院會給一個「債權憑證」。「債權憑證」講起來是一個很莞爾的東西,只要被告名下有任何財產,都可以拿債權憑證出來強制執行。一輩子一直追著他,什麼時候有收入,就什麼時候去做強制執行……可是,被告可以預見有人跑來要求強制執行,怎麼會讓自己名下有財產?
實務上出現的結果,常常是追一輩子又追不到錢,所以就有人把債權憑證賣給暴力討債集團,例如有1000萬的債權以500萬賣給暴力討債集團,若能討回1000萬,那算討債集團厲害;所謂的討債集團那麼盛行,也是這個原因。
張社長:
例如天外天公司,公司已負債累累,劉貴富董事長只單純的付權利金經營,債務是由前一手的經營團隊處理嗎?
阮律師:
公司是個法人,有獨立的人格。今天不管是前經營團隊或事後的經營團隊,不管換了幾任經營團隊,只要這個公司沒有清算、沒有解散的話,他就是存在那裡。那麼如果是前經營團隊導致這個公司背的債務的話,其實後接手的團隊還是要去承繼公司原本的債務,因為債務是跟著公司,不是跟著經營團隊。
一般在商業角力上,新接手的經營團隊會去評估查核,到底公司的資產有多少、負債有多少?全部都要事前評估完,假設目前已經預見到這個公司背了數億的債務,怎麼可能還會出高價買下?所以公司背了多少債務,前任經營團隊應該忠實的跟後任接手團隊揭露。怕的是前面的人什麼都沒講,什麼都掩蓋,然後後面接手的團隊真的買了之後才發現,這個公司怎麼欠了一屁股債?
張社長:
在爆出弊案的時候,天外天公司的董事長就換人了,若天外天需在背信案負責任的話,那麼天外天新任的董事長也需要背負到刑責嗎?
阮律師:
這個也是一般大眾其實會想要知道的問題,現在新買了一個公司,但這個公司卡了刑事責任,買進來當董事長會不會有事?結論是「不會,絕對不會。」
第一、刑事犯罪看的是行為人,事情是誰做的。如果是前任董事長、前任負責人做的話,那責任是他要扛,不會是後面接手的董事長要扛。
第二、「公司」會不會背一個「背信罪」?公司不可能背一個背信罪,「公司」不具備犯罪能力,一定是公司的負責人做了什麼事情去影響到公司,通常刑事犯罪會追的是負責人或代表人,但有時候在新聞上會看到有公司被處罰多少錢?這是來自於特別刑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