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淯|文字編輯:殷瑞宏|圖:Pexels|責任編輯:涂開司|核稿編輯:黃家音
關鍵時刻
第二十六屆基於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縮寫UNFCCC)框架底下的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縮寫COP)召開在即,這個世界上最重要的年度氣候會議自1995年起每年舉辦,各國領袖齊聚一堂探討處理因應氣候變遷的計畫並積極發起行動,處理諸如面對極端氣候事件等威脅。
在2015年的COP21上簽署了《巴黎氣候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承認倘若地球平均氣溫升到比工業化前水平高出攝氏 1.5 度的程度,那麼災難性的氣候變遷將不可逆,也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皆承諾要對此付出努力,各國答應制定大幅削減碳排放的計畫,並協定每隔五年評估進展以擬定下一個階段的努力方向,而本次COP26的議程中就將包括首次的評量,也因此更受到關注。在這個基礎上,為了最終目標(本世紀末前全球平均升溫不超過攝氏1.5 度)的實現,如何在2030年前加大減少碳排放、2050年實現淨零碳排放的計畫實施路徑,也將是焦點之一。
呼籲警惕
曾在2019年聯合國氣候行動峰會上,以“How dare you”一言挑戰全球領袖的氣候政策而聲名大噪的瑞典環保少女格蕾塔·桑柏格(Greta Thunberg),於近日的受訪中表示光靠這些會議並無任何實質幫助,唯有各界能夠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急迫性,且需要立即的改變並願意採取行動,在氣候變遷議題上才真正踏出邁向成功的一步。
採取行動
事實上她的說法並非危言聳聽,在過去COP會議上有一個重要的共識是為這些氣候行動提供制度與法律支持而不是僅停留在呼籲與承諾,但實際上這方面的開展卻始終進度緩慢,甚至隨著特定事件(例如美國川普政府曾一度退出)的影響而滯後。
如今在COP26前夕,或許是隨著第一次的總體檢討即將來臨,我們可以看到近年出現許多重大進展,像是歐盟於2019年12月發布「歐洲綠色政綱、日本於2020年10月、美國於2021年4月,皆宣示了預計將於2050年實施淨零排放的目標。最近(2021年7月)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更是提出了「55包裹法案」(Fit for 55 package),以2030年為界設定溫室氣體排放能夠相較於1990年為基礎減少55%的中期目標,內容包含能源、建築、碳交易、土地利用、交通運輸、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縮寫 CBAM)等面向,當中尤以CBAM特別引發關注,這無疑會對歐盟對外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可說將改變許多產業的生態。
碳洩漏
係指在實施溫室氣體管制下,可能導致對碳排管制較嚴格的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甚至沒有)的國家或區域。由於這種行為對於全球範圍內的碳排放減量沒有實質助益,因此,國際上在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時會透過評估行業別之碳洩漏暴露風險,設定各業別碳洩漏風險係數(介於0至1.0之間),用作採取相關行動的依據。
CBAM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於過渡期間(2023-2025年)將針對進口鋼鐵、鋁、水泥、肥料及電力等碳洩漏(Carbon Leakage)風險較高的商品要求申報其產品的碳排放量,正式實施將於2026年展開,之後則必須向歐盟購買憑證,作為碳排放管理費用的支付。 這代表只要是和歐盟有貿易關係的產業,都必須將額外的法遵成本負擔納入公司營運的計算,而且是迫在眉睫;此外,從國家的角度如何提供支持,讓這些產業在面對新法規的衝擊下仍舊保有強勁的國際競爭力,亦是值得省思。
臺灣因應
今年(2021)10月,我國立法院為因應一系列的全球減碳行動趨勢及重要事件所帶來的影響,特邀集相關部會做「如何協助中小企業永續轉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及碳權交易所」等專案報告,將我國未來的發展方向結合「淨零排放」的目標,從「去碳能源、產業及能源效率、運具電氣化與綠運輸、負碳技術」這四個方向來進行研討評估,以儘速確認淨零排放路徑為何,並作為我國日後經濟成長的動力來源。
在具體的配套機制研擬上有幾個重點,包括提供專項融資,協助綠能業者完成能源轉型升級的技術與設備拓展;鼓勵企業購置節能設備,在公司運轉及產品製作生命週期等方面發揮減少汙染與溫室氣體排放的功能;更重要的是碳定價機制的確立,目前係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作業為主,透過碳費徵收的方式將碳排的成本內部化,增加減碳誘因。透過這些方式,希望能夠達到各範疇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並在2050年與世界一同實現淨零排放的目標。
溫室氣體排放範疇
係指依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劃分之三大類溫室氣體排放範疇。
範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針對直接來自於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
範疇二:能源間接排放源,係指來自於外購電力、熱或蒸汽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
範疇三:指非屬自有或可支配控制、來自其他組織所擁有或控制之其他間接排放源,由組織活動(如因租賃、委外業務、員工通勤等)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
[1]但若能提出在原產國支付相關碳價並未有出口退費的證明,則可享有減免。
挑戰與機遇
當前世界聚焦的「2050達成淨零排放」這個議題,除了是因應氣候災難所不得不為之舉措外,對於各國來說也同時具備了挑戰與機遇的性質。綜上所述,其挑戰在於未來的產業活動各環節都勢必要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的減量管制,否則將必須花費更多的成本在繳納碳費或購買碳權或憑證;而其機遇則是為了因應法遵義務,各企業將產生新的需求,包括溫室氣體盤查、公司運作與商品製程的減排機制,以及在碳交易市場從事買賣等,這些都創造了新的商機,像是查驗或顧問諮詢等。
全球正在減排乃至淨零排放的道路上加速前進,在這個趨勢下即便並非從事國際貿易,抑或規模不大的中小企業也都難以迴避這個議題,必須謹慎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