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李有具/綜合報導
最近在台灣公務首長用車成討論話題,無獨有偶,大陸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近日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自10月1日起施行。特別的是,它對各種大小型車輛的採購價格明訂上限,其中,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電動車)的,不得超過18萬元(人民幣,下同),新台幣近80萬元,且要求「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或者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近年來,大陸人大國有資產監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等審計中,也發現部分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存在「薄弱環節」,違規問題時有發生。
在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有明訂車價上限,如用於機要通訊的工作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業務用車和用於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若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另外,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