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汪晴雪/綜合報導
日前獨家調查站接獲讀者爆料,聲稱遭到新北市政府的詐騙,原來長年旅居國外的莊小姐,某次回國竟發現新北市政府發追繳函,才知道從未謀面、自小拋棄她的生母被安置,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將強制執行扣除她的存款,而其中的疑點重重。
開工第一天,獨家調查站記者就接到讀者莊小姐爆料聲稱,她被新北市政府詐騙了!原來長年旅居海外的莊小姐經老父告知才知道,她的鄰居某次突然告知老父,有封掛號信務必去領取,由於該鄰人是莊小姐的親戚,老父不疑有他,便去郵局領取。不領則已,一領居然發現是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的追繳函,文中表示其生母鄭女於107年7月25日到109年2月14日被社會局安置,需繳40萬7121元,須於文到60日內將該筆費用返還新北市政府,若未返還將移送行政執行。當莊小姐看到該函後,心想,鄭女不就是那位未曾謀面、不曾養育、從小與父親離異的那位佔據她身分證背後欄位的生母嗎?為何被安置?為何新北市政府要跟她追繳這筆錢呢?心中千百個問號,逼著她去追查出一個個的答案。
原來莊小姐在國外的這段期間,她生母需要被安置的通知函,她並未收到,是事後收到追繳函,莊小姐為了追查真相,才請新北市社會局補寄,然而弔詭的是文中表示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然而整件案子充滿瑕疵和疑點,逼得莊小姐不得不提起自力救濟,一一抽絲剝繭,然而在她各方奔走之下,發現承辦該案的人員不是離職就是調職,甚至追繳函中表示若有不服,可以向衛福部提起訴願,結果衛福部表示,那不是他們的職權範圍,在官官相護、互踢皮球之下,她只能訴諸媒體。
莊小姐表示,其中的疑點包含如下:一,鄭女遺棄莊小姐在先,社會局卻要求被拋棄的人去負擔安置費,這樣合理嗎?二,107年7月25日到109年2月14日鄭女被社會局安置,難道109年2月14日之後前項(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問題就不存在了嗎?鄭女離開安置所又去了哪?三,安置的上禾護理之家,曾燒死三個人,107年和108年均被列為不合格的機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何又將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的鄭女安置於該處?為何新北市社會局不按標準作業流程安置,卻一直堅持他們是合法行政。但對於為何不符合行政程序及事件內容諸多不合理處都無法給出合理解釋,且相關承辦人員不是離職就是換人,其中還有特約人員,是不是以後公務人員做違法的事只要是特約人員離職就不用負責任?四,鄭女符合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請領資格,但申請中低收入戶卻無法通過,而根據法條請領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者,就不能收容安置。鄭女自106年7月份起至今年都一直在請領津貼,莊小姐也再三與區公所確認,得知如有請領津貼就不能安置,如有安置則津貼就會停止。為何鄭女有特權能同時請領津貼補助,又可安置? 又老人不能通過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而可以請領老人津貼代表老人還有資產,根據法律規定是使用者付費,為何新北市社會局一直幫助老人,卻不去執行老人財產?反而先扣押莊小姐的資產?
對此,新北市社會局林科長回應表示,莊女生母(以下簡稱個案)因有自殺未遂行為,加上經濟困難,於社區生活恐有生命安全之虞,所以新北市社會局107年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評估,依權責並經個案同意後,自107年7月25日提供保護安置,期間社工人員定期追蹤個案生活狀況,評估個案於安置機構內病況穩定且受照顧良好,直至109年2月14日個案經友人協助下,返回社區,結束保護安置。
林科長又說個案的安置費用新北市社會局於110年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個案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莊女)追繳代墊費用,該公文由莊女父親領回並轉知莊女,莊女知悉後,曾多次與本局承辦人陳述生母於其幼年未盡扶養義務,承辦人也提供莊女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但莊女均未提出救濟相關資料。雖然莊女遲未繳納代墊款項,新北市社會局仍等待至112年8月2日方移送強制執行。莊女近期因帳戶遭行政執行署凍結,故請新北市社會局撤銷執行,為協助莊女,提醒她可以提供相關書面文件,以利依法召開審查會,協助減輕應繳納費用,新北市社會局直至113年2月19日接到莊女提供相關聲明資料,陳述自己具有民法1118之1條情事,本局將依莊女提供書面文件,近期召開審查會議,審酌案情,協助莊女減輕償還之代墊安置費用,並已於113年2月19日函請執行署先予撤銷莊女之行政執行,後續須由執行署辦理銀行帳戶解凍。
莊小姐表示,她會將此事曝光,主要是要讓社會大眾知曉此事,對她而言,政府現在已無法保護她個人的身家財產,而成了官商勾結、違法亂紀的詐騙分子,她更說經查證,社會局林科長親口承認該案只有到社會局,候友宜市長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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