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案情:張大育有三個兒子,分別為張一、張二、張三;張大有一三層房子,張大讓張一、張二、張三各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持分);張一因經商失敗,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張二;張三因出國又將其三分之一借名登記於張二名下,張二因而成為該不動產的單獨所有人。
過了五年,張二逐漸重心也在美國,打算將台灣的房子出售,張三知悉後,擔心自己掛在張二名下的三分之一不動產權益不保,乃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假扣押」,張二出售不動產雖已簽訂「買賣契約」,卻因假扣押「查封」而無法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買受人名下,張二、張三兄弟因而交惡,張二又擔心因無法過戶所有權而對買受人構成「違約責任」。張三找到李律師,李律師如何為他們解決爭議?
分析:
其實張二、張三兩位兄弟,原本和睦,張三對張二也有一定的信任,才會將自己名下的三分之一持分不動產借名移轉登記於張二名下;現張二將不動產出售,張三只是擔心萬一張二拿到了全部買賣價款,又不將其中的三分之一價款交付張三。
李律師了解此一情況,便對張三建議因為雙方是兄弟,宜顧及親情;先由律師發出一封「律師函」,請張二出面,由李律師為雙方調解。
經律師調解後,張二說一定會將三分之一的買賣價款交付張三,但請張三撤銷「假扣押」及「查封登記」。
李律師為雙方建議,因為查件買賣有建經公司的「不動產價金信託」,出賣人雖係張二,但只要出賣人張二與其弟張三兩人間作出一份「協議書」,由出賣人承諾願將所收的買賣價款中的三分之一由張三取得,張三即可確保取得三分之一的買賣價款。
李律師進而為張二、張三兩人擬訂「和解書」,約定條件如下:
一、張三撤回假扣押的強制執行,張二並同意張三取回假扣押的擔保金;
二、張二、張三共同擬訂「協議書」,交付「建經公司」,同意其中的三分之一買賣價款由張三取得。
張三依約撤回假扣押的強制執行,而張二也順利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買方名下,並順利取得買賣價款,而張三也分得其中三分之一的買賣價款。
建議與啟示:
本案例李律師建議張三房地不動產的應有部分(持分)原應用「信託登記」,以張二為受託人,而不宜直接移轉登記於張二名下,這樣買受人就知道買賣標的之不動產張三擁有三分之一的權利。
透過本案,依李律師實際處理的經驗來看,有爭議時,宜先由有經驗的律師為雙方「協調」,不要動輒採取法院的法律行動,因為法院的訴訟手段只有加深誤解,並刺激對方。
又當事人張二、張三兩人原本就是兄弟,兄弟宜顧及親情,不要任意對簿公堂;因為一旦進入法院訴訟,任一方就會卯足全勁,惡言相向。不動產是父親給兒子的,兄弟們竟然為了財產的處理,而大動干戈,父親在天上有知一定會暗自流淚。
現代現實的社會,人情澆薄,可是兄弟手足情深,還是要珍惜,才不會落得「親痛仇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