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遺贈」乃指遺囑人運用「遺囑」,在遺囑中交待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的給與「財產上利益」的行為。
現代人運用遺囑進行遺贈逐漸增加,例如:甲雖有親人,但在親人之外,覺得乙對他不錯,甲想在自己身後給乙一筆財產;乙雖然無繼承權,但也可以因甲於遺囑中的「遺贈」,而取得部分遺產。
受遺贈人對於「遺贈」須注意以下三點:
首先,受遺贈人須了解遺贈的種類。遺贈為一「法律行為」,遺贈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刑法》第71條、第72條),即應承認其效力。
其次,受遺贈人一般均希望其受遺贈於法有效,因而應了解遺贈有效的要件,包括以下四要件:
- 遺囑人所為的遺囑須為有效。
- 受遺贈人須於遺囑發生效力時還生存著。
- 遺贈的財產須於繼承開始時屬於遺產。遺囑人以「一定的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的,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無效(《民法》第1202條前段)。
- 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
最後,受遺贈人除應了解前述法律之外,筆者認為為保障權益,仍至少應注意以下四點:
- 遺囑內的遺贈,如果是「附停止條件」者,則應自停止條件成就時,該遺贈才發生效力(《民法》第1200條)。
- 立遺囑人也可以為「用益遺贈」,即以遺贈物的使用收益權為遺贈;此種遺贈可以訂有「返還期限」;如果未定返還期限,且不能依遺贈的性質定其期限時,則以「受受贈人」的終身為其期限(《民法》第1204條)。
- 受遺贈人也可以於立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而不接受遺贈(《民法》第1205條)。其拋棄方式以「口頭」、「書面」均可。
- 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時,「受遺贈人」欲取得受遺贈的不動產,於該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可以直接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的同意(《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5點之1)。
綜上所述,受遺贈人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予以運用,方符「知法用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