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與大誠經朋友介紹後一見鍾情,在雙方父母親同意之下,小美嫁給了大誠,並在婚後2年生下一個白白胖胖的兒子阿龍,小美的爸爸喜獲長孫,就將名下仁愛路旁的一間豪宅贈送給阿龍,試問其法律關係為何?
盧天成律師答:
一、關於夫妻間的財產關係:
是兩個人之間的約定,屬於契約的型態,關於夫妻財產契約的方式,法律規定主要有兩大類,分別是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再分成三個類型,分別是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財產各自獨立,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一般共同財產制(除專門給夫或妻個人使用的東西、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東西、夫或妻所受的贈物外,夫妻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及所得共同財產制(只以夫或妻於婚姻關係中拿到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約定財產制為夫妻間的約定,他人無法知道,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善盡告知義務,法律特別規定,夫妻間如果要自己約定財產的型態,必須夫妻之一方以書面的型態,到住所地管轄的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的登記。夫妻如果沒有向登記處辦理登記,就不可以對外主張其約定的財產制。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向登記處辦理約定財產制的登記時,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就是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夫妻就其結婚後的財產,有互負報告的義務,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的責任。
大家有沒有發現,法定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長的很像,都是結婚後的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那,這兩個制度有何差別?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而分別財產制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又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的時後,比如說夫妻間離婚、或是夫妻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產生的債務,並扣除因為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剩餘財產較多的人,要給剩餘財產較少的人差額的一半。
這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經濟較弱勢的一方,使其對婚姻的協力、貢獻,可以受到肯定,所以,在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讓剩餘財產較少的人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人請求,使弱勢的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以本案例而言,小美與大誠結婚後如果沒有以書面向法院登記處辦理約定財產制的登記,就要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而這也是大部分夫妻財產制的型態。
二、子女的姓氏及親權的行使: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是要從父姓或是從母姓,這是為了實踐男女平權,所以,民法修法將子女姓氏從父姓的原則,改為由父母雙方約定;約定不成,則由小美與大誠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所以,小美與大誠應該在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是要從父姓或母姓。
關於親權的行使,法律規定子女應該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也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及義務,並於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子女;父母在未成年子女20歲之前,都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民法》規定,子女在20歲前如果不小心造成他人的損害,要負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時,父母原則上也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子女的財產管理:
小美的爸爸將其名下仁愛路旁的豪宅贈送給阿龍,該不動產即為阿龍的特有財產,該豪宅雖是由阿龍的父母(小美與大誠)共同管理,並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如果不是為了阿龍的利益,小美與大誠就不可以處分該豪宅。
換言之,小美與大誠是可以使用該豪宅,或是將豪宅出租收取租金,但租金應先用來支付豪宅的管理費用,再來是子女的教育費用、家庭費用,如果還有剩餘的話,就歸小美與大誠所有;但是,小美與大誠如果將該豪宅贈與或低價出售給他人,其處分就會因為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