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害知多少?

獨家報導文:盧天成(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例一、宏明很喜歡音樂,尤其是正在流行中的音樂,但這類的音樂會或CD都蠻貴的,因此,宏明想從網路上下載音樂,但又不知道哪些音樂檔案可以下載,請問網路下載音樂是否違法?

盧天成律師答:
著作權法處罰之重製行為 ,是「擅自」重製,亦即未經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自行任意重製,如事先徵得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重製,就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因此,在網路上下載音樂,如果是付費的、或是免費的、或是供大量散布傳播(如打歌)的,都可以下載,且免費下載之音樂或其他著作,通常於「儲存檔案」或「另存新檔」時,就會「存檔」,而不同意下載的,則不能存檔(甚至不讓你列印)。
著作權法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設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保護。宏明如欲利用他人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至六十五條規定之合理使用外,均須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及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因此,學界有人主張如果不是營利的話,對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影響不大的話,應該保留社會大眾一個空間,讓他可以自由利用,但在司法實務上,沒有辦法作這種解釋,而必須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處理,仍以有沒有經過授權作為判斷的依據。
案例二、宏明的同學小英有一張周杰倫的專輯,宏明想只是聽聽而已,於是跟小英借那張專輯,自己用燒錄機燒錄一張,這樣有無違法?

盧天成律師答:
盜版是否都是違法?為什麼我國著作權法要處罰盜版?因為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是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不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
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其智慧財產權之保障。歌星出版CD的目的在於賺取金錢,宏明要聽周杰倫的歌,原本應該自己去買周杰倫的CD,或是向同學借CD,如果擅自以燒錄機燒錄周杰倫的CD,就已經侵害到周杰倫的著作權。
按著作權法處第八十八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著作權法處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宏明須證明其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始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