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上班時駕駛汽車行駛忠孝東路快車道,行駛至敦化南路交岔口時打右轉方向燈右轉,在慢車道騎乘機車的國倫一時不注意,閃避不及而撞上智明的汽車,國倫跌倒受傷。試問,雙方就車禍發生原因爭執不休,要送去哪裡鑑定?如果賠償條件談不攏,如何打官司?
盧天成律師答:
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認定,應該是判斷「誰」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引起交通事故,而非只以「誰被撞」來判斷責任歸屬。因此,判斷誰擁有「優先通行權」(即路權歸屬),就變得十分重要。
「所謂『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是除有關路權之各項具體規範外,尚有明定駕駛人必須遵守注意車前狀況或兩車併行距離等相關概括規定之必要,且所謂車前狀況亦非僅以駕駛人所遵行之車道為限,尚須擴及視線所及之可能範圍,藉此賦予駕駛人在享有路權之同時,仍應確實注意周遭突發情事與他人行車狀況之義務,促使各類用路人均能妥適採取避免或降低交通往來風險之舉措,否則倘如本件雖因被告駕車違規右轉,若謂原告逕可不問兩車相距為何或是否確實注意他人行車狀況,徒憑其是時享有路權而率行主張卸免一切責任,實與上述交通安全規則之法律本意有悖。查本件被告固有上述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之過失,然據其自承當時係緩慢右轉、並已打開方向燈等,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被告有何超速行車之舉,又依系爭路段於事發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業如前述,從而原告在一般行車狀況下,應可提前注意被告駕駛前開汽車右轉之事實,詎其猶疏未注意,亦堪推認原告就系爭事故實有未併予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過失。(高雄地方法院 99年重訴字第274號判決參照)。」
基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本件國倫是直行車,而智明想要從快車道右轉和平東路,國倫享有優先通行權。智明突然轉彎,導致國倫煞車不及撞上,智明必須就國倫受傷住院與維修機車的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國倫雖然享有優先通行權,但在一般行車狀況下,應可提前注意智明已打右轉方向燈而未注意,所以國倫構成民法第217條之「與有過失」,智明得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
本案雙方對於車禍的發生原因有爭議,當事人智明或國倫可以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鑑定申請,或是由司法機關囑託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若有異議,申請人得於收到上開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提出覆議。
雙方若針對賠償條件談不攏,可以在事故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於開車撞傷人,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蓋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加害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害者之權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賠償範圍為何?民法分為二大部分,一是民法第193條受害者財產上之損害,包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醫藥、器材、交通等費用;以及減少勞動能力,例如以公司薪資單據証明受傷無法工作之損失或工作能力降低之損失;另一是民法第195條受害者精神上之痛苦換算成精神慰撫金。法官會參考上述鑑定意見書或鑑定覆議意見書的專業意見,再斟酌本案相關人證、物證,依其自由心證來認事用法、判斷本件雙方的過失比例。而智明與國倫也可以在拿到鑑定意見書或鑑定覆議意見書後,自行判斷雙方可能的過失比例而達成和解,撤回本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