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蕭雄淋(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博碩士班兼任副教授)
十
多年前,在距離台灣半個地球的遙遠英國,一位台灣作家正在倫敦街頭漫步,路過一家書店,進去閒逛,臨時想要找看看有沒有與台灣有關的書籍,結果只發現一本,是美國人David Kaser 一九六九年所出版的Book Pirating in Taiwan.(台灣的書籍盜版)。
台灣的書籍盜版,早在五十幾年前,就已經風行,許多外國人來台灣,都順便帶一些廉價的翻印西書回國,有時還特地買整套翻印的英文百科全書。
不僅是西書,六十年代,台灣仿冒知名商標產品,也赫赫有名,不下於現在北京的秀水街市場。當時大學聯考分數最高的系,通常是國貿或工商管理系。許多年輕人學校畢業,靠出口致富,出口的東西,也有一些是仿冒品。台灣仿冒的名聲,也在國際流傳開來。
民國七十三年五月,高廈林立的台北市,車水馬龍,行人行色匆匆,各行各業的人,都忙著自己的生計。在中山南路看起來不很壯觀的紅磚建築—立法院,正在審議著作權法。內政部的草案想要把著作權法的作品須經審查註冊才受保護的制度,改成創作完成就受保護。
一位資深立委顫危危地站起來,氣沖沖地大聲指責內政部官員,目前的國家處境特殊,人民思想紊亂,怎麼可以把違反三民主義、反現狀、反政府,沒有經過註冊審查的著作,都受到政府保護?
也有一位法學博士的增額立委,主張作品要登記、發表才受保護,沒有登記、發表的作品,對社會沒有貢獻,不能加以保護。一位年輕著作權法學者,遞給這位博士立委有關美國、日本、德國的著作權法規定,說他們都是採行創作主義。尤其日本在一八九九年就採行創作主義,我們落後人家八十年多了。這位博士立委說,也才三個國家的資料,他要內政府把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的條文都找齊,才能通過創作主義的規定。
這樣的爭議,內政部透過關係動用表決,才通過創作保護主義,使台灣開始有了現代化雛形的著作權法。也在那次的修正,增加著作權法的罰則,台灣開始大量地取締盜版。在這樣的風聲鶴唳下,台灣的錄影帶出租店由八千家變二千多家。錄影帶出租店和第四台,由百分之百的非法,變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合法的。
民國七十六年,台灣開始與美國談判翻譯權開放。在民國七十八年,雙方草簽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台灣開放翻譯權正式定案。民國七十九年,台美MTV談判,台灣開始取締非法的MTV。民國八十一年大幅度修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到終身加五十年,並再加重刑度。
民國八十二年,開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民國八十七年修改著作權法,準備加入WTO,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為WTO成員國,翻版日本的影片和書籍,正式變成非法行為。
近十年來,美國更用貿易報復的壓力,要求使台灣修改法律,防止網路音樂、視聽產品的侵害行為,並把美國的一些自己不一定適用台灣的制度,推銷到台灣來,引起台灣一些學者的不滿。
二○一○年十月,北京的中國人民大學召開「中國著作權法律百年國際論壇」,因為從一九一○年的大清著作權律到二○一○年,剛好滿一○○年。這個論壇,大陸的重要著作權法學者都參與了,外國也有好幾十位著作權法學者參與,台灣有三位學者與會提論文報告。美國駐北京大使館經濟組的一些代表,在會議的討論中,大力批判中國大陸的盜版仿冒,並說台灣是中國大陸應效法的對象。
這讓我想起,每次台灣與美國談判,台灣總希望美國對台灣的待遇,與美國對其他國家相同,不要對台灣要求標準高,對其他國家要求標準低。美國總是說,他希望台灣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成為其他國家的典範。
而事實上,台灣是一個多山的島嶼,人口密集,又欠缺天然資源和礦產,相對於鄰近國家,勞力價格也不低,台灣未來能賴以生存的,也只是技術和智慧。台灣未來必須以智慧財產權立國,而智慧財產也是台灣未來生死相依之所繫。對智慧財產權充份保護,確實有促使台灣技術與智慧產業進步的效果。
在一次對美國談判中,美國的談判代表說,台灣過去抗拒智慧財產權談判,目前已經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好處。美國談判代表用不倫不類的中文,說台灣是「前倨後恭」,我國談判代表則用「偃苗助長」加以回擊。
台灣的智慧財產權在美國的影響下,到底是「前倨後恭」,還是「偃苗助長」,這有待歷史來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