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從事電子零件買賣,其客戶志明向他進了一批進口零件,約定價金一百萬元。永仁如期交付商品,志明收到商品後,卻以品質不佳拒絕付款,實則志明是將貨款拿去賭大家樂,無法給付貨款,問永仁如何取回該筆款項?
盧天成律師回答:
一、簡單又便宜的討債:支付命令
什麼是支付命令
凡是所有金錢的債務,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來催討,比如貸款、大樓管理費、借款、互助會款、支票款等等。簡單的說,所有你想得到的金錢糾紛都可以先考慮用支付命令來催討。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聲請支付命令只要附上欠錢的證明(如買賣契約、出貨單、簽收單、發票、收據、借據、互助會單、匯款單、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等),各式各樣能證明對方有欠我們錢的文書都可以,並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不用開庭,法院只以書面審理認為有理由,就直接核發支付命令寄給雙方,聲請費用五百元,比用訴訟的方式還簡便,亦較省錢。
以本案來說,第一審級之訴訟費用將近百分之一點一,假設債權是一百萬就要繳一萬零九百元給法院,如用支付命令,只須五百元,相差快一萬元,債權金額越高,差距越大,不可不慎。
支付命令的效果
收到支付命令,上面會寫著A應付B若干元,A可在收到支付命令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若A及時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轉成訴訟程序或調解程序;若A對支付命令沒意見,可以不異議,該支付命令就確定了,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本案來說,若志明認為根本沒欠永仁錢,就千萬要異議,否則二十天後支付命令確定了,法律上是認為志明確實欠永仁一百萬元,永仁可以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永仁進行強制執行,可以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並查封對方的財產拍賣求償,多冤啊!
二、不傷和氣的調解程序
調解程序有什麼效力?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如何進行調解
以本案來說,若志明於收到永仁聲請之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轉成訴訟程序或調解程序。又若雙方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多於被告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共識,調解成立,並經法院審核,則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可以為強制執行。
三、各退一步的和解程序
法庭上如何進行和解
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所以,和解是民法所定契約的一種。在民事訴訟程序,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果法官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時,就可以試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時,應製作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庭外的和解
一般在法庭外的和解,沒有前述和解筆錄的效力,所以,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先起訴被告應履行和解契約,並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上述三種和平的方法都無法要回款項,建議永仁要盡早找專業的律師諮詢,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