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府似乎真的聽到了人民的聲音了?由於明年有部分國定假日及紀念日恰巧落在周休二日的星期例假日中,連帶使得全年總放假天數從往年平均一一五天縮水至僅有一○九天。在民眾與各界的一片期盼下,三月十七日內政部彙集各界意見後,終以迅速高效率的綜合結論宣佈了自明年一○四年起只要國定假日及紀念日強碰到周休例假日時,一律補假。因此,原本明年假日天數從原來的一○九天隨即增加為一一五天,且共有六次超過三天的連續假期。其中農曆春節放六天最長,而這項宣佈利多的假期分別六天中會有四天是在周五、兩天是在周一,內政部的這項決定與美意自然滿足了民眾對於連續假期的冀盼。教育部亦表示,這六天將視為國定假日的放假、不是彈性休假,學生不用再補課,對於明年寒假亦從一月二十八日起銜接農曆春節放假至二月二十三日,總共有二十七天的假期。
過去企業人事單位與勞工朋友也經常為了國定假日或紀念日若恰巧落在星期例假日,到底要不要休假或補假問題,時有錯誤作業,以致對於應休未休之假日工時未為補償時,便引發勞工爭執與控訴。針對此問題,筆者公司亦經常接獲事業單位人事部門來電諮詢討論工時作業,按國內現行相關勞動法的工時與休假規定,企業內施行不同工時制度所衍生之不同假日天數情形,筆者提供以下幾項簡單作業原則以茲為企業於勞務管理上之判斷與施作:
情形一 如果事業單位之工作時數為實施兩週工時達八十四小時者,勞資雙方約定例假日為星期日者,則每逢國定假日即應補假一天,(不分有無週休二日制,或隔週(六)休制之工時制度之公司) 。
情形二 要特別注意的是,週休二日有兩種;若事業單位之工作時數為施行兩週工時低於八十四小時,且週休二日 (即已優於勞基法),並經勞資會議已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即不需補假。
情形三 如情形二,適用週休二日之公司,其工時為兩週八十小時制之事業單位(即已優於勞基法),每日工時八小時,其週休二日制等同公務機關,即依政府公務機關辦公日歷行事例表作業;即不需補假。
情形四 若事業單位採輪休制,而星期日是屬於一般的正常工作日,不是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例如一月一日為國定元旦節慶就當然應休假,就沒有補假之爭論問題。若事業單位因營業必須,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工作者,則應再加發一日工資作為加班補償或另行擇日補休即可。
情形五 至於得要補假之事業單位,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補假時機不一定非要隔天立即給予補假,事業單位可於半年內經勞資協商約定補休日期 進行前該項補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