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救爭權益 從興航事件 看勞工資遣與爭議程序

獨家報導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圖:翻攝自網路

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公司解散,並宣布比照《勞動基準法》進行資遣,但與工會的協商數度破局。勞工如遇資遣等勞資糾紛,除了抗爭之外,該如何自救,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興航空於11月22日無預警停飛一天後,未料隨即召開臨時董事會,決定退出台灣市場,航線與航權全都歸還給政府,並召開記者會宣布公司即將解散。此消息一經新聞媒體披露,百名員工是日下午便衝進復興航空總部,強烈表示錯愕與抗議。
關於員工的處置,復興航空雖已允諾所有員工,將比照《勞動基準法》進行資遣,並承諾將與企業工會召開勞資協調會議。但該工會成員代表聲明,這恐怕不是支付資遣費就能善罷干休,雙方沒交集也沒共識,以致協商數度破局。

先不論此次復興航空宣布公司解散,是否合乎《公司法》之程序,像這樣突來的宣告,已經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動盪,影響層面之大不言而喻。尤其航空事業既是公共交通事業也牽動國際接駁,如此毫無預警、沒有透過公告程序的停業與解散,影響旅客輸運、觀光與消費者權益甚鉅,實在有違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職業道德。

勞工求償資遣費的計算方法

就員工權益而言,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事業單位(公司)遇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迫於情勢,雇主固然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職場上常說的:「如果公司要結束營業,必須遣散勞工,須依法做解僱資遣,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資遣費。」而對勞工來說,即將面臨的當然就是「失業」。
於此,要注意的是,員工遇前項被解僱資遣時,其資遣費之計算,會依個人「在職期間之服務年資」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可依以下三種情形分段計算:

  1. 由於我國已於民國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退新制,其後進入職場工作之勞工,其資遣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計算,也就是:「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2. 若於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勞退新制前,就已進入該公司工作之勞工,其資遣費應依《勞動基準法》加《勞工退休金條例》兩段計算。即舊制《勞動基準法》受僱者,其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而新制年資(94.07.01後)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以六個月計之」。二者相加後,即為全部年資之資遣費之補償數額。
  3. 勞工若於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勞退新制前就已進入該公司,並無選擇新制仍一直以來皆維持《勞動基準法》身分之舊制者,則其資遣費便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即為全程之舊制年資計算數額。116201901

遇爭議除勞基法 還有《勞資爭議處理法》可遵循

如前所述,勞工如因雇主歇業,除了依法可獲資遣費給付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之外,還可向雇主請求另一項勞工基本權益,亦即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補償。

也就是說,雇主須於下列時間做解僱預告通知,否則應加給勞工預告期間之補償工資: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另外,勞工被迫解僱失業後,除了有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做為補償外,如果符合《就業服務保險法》之要件者,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以暫時維持失業時期的經濟所需。

從上述的說明來看,勞工權益似乎都在相關勞動法的保障之下;且過去幾次重大之勞資爭議事件,工資墊償基金對於失業勞工的補償,也提供了很大的助益。

台灣是法治國家,任何爭端都應依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調解。不僅是此次的興航事件,若遇勞資爭議,在相關勞動法上,尚有《勞資爭議處理法》可遵循,不管勞方或資方,任一造都應遵照爭議程序,辦理與進行各自權益事項之維護。

但必須留意的是,如果該職業工會或企業工會在爭取權益的過程中,訴求焦點失了方向,恐怕請求之權益事項亦將有所不同;甚至有可能因為抗爭手段過於激烈,而未能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實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