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法定工時自今年起縮減至每周40小時後,前朝勞動部本按研議內容,將《勞基法》施行細則刪去七天國定紀念假日,勞工團體為聲討回復那7天假日之聲浪就不絕於耳,不僅信誓旦旦要討回,也另喊要落實「周休二日」,直籲政府應全面施行「二例」。
眼見政府舉棋不定,勞資意見相左,摩擦日益擴大,引起社會紛擾不已。然在此之際,究論平均勞動六、日應休一日為「例假」,亦或確立7天周期中應有1天為「連續例假」,如何適妥?如果台灣經濟實力與人均實質所得不能同時提升,恐怕產業資方難應合,勞團喙促亦恐難平靜,是否兩敗俱傷,非台灣之福?
按筆者之經歷,長久以來「勞資和諧」是政府對於國內相關勞動法規修訂,或考量勞工勞動權益之政策調整,無不為首要考量。過去無論是調漲基本工資、增加時薪,縮減正常工時、增訂勞工假別、調漲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等等,總是以產業競爭與勞動權益間為平益,政府則扮演中間人角色,試圖盡力謀合勞資雙方之訴求,並期以取得雙方最大共識後,才進行相關修法工程與制定程序。
然勞方掀周休二日紛爭,擬將《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日更修為2天「例假」日,禁止事業單位雇主不得於星期六(休息日),使勞工出勤來加班或排入正常工時為彈性,強烈引發產業工商團體等資方的不滿,自此拒絕出席會議關閉協商。令過去十數年來辛苦建立的勞資和諧氛圍,於近日幾次重大事件中功虧一簣。
什麼是休息日、例假日?
按《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所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因此只要是勞工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周內40小時以外,都應該是休息時間,所以以一般常態出勤工作時間為規律,周一至周五工作天,而星期六便為休息日;另因同法第36條已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以星期日長久以來,即為勞工所稱之「星期例假日」。
顧名思義,每一工作週期後為固定的、常態的假日,稱為「例」,然而服務業或其他行業因營業性質不同,則休息日或例假日就不一定會落在星期六、日。
「一例一休」與「二例」的差異
「休息日」與「例假日」在定義上的最大差別,在於過去按相關規定,企業雇主於正常工作時間外之休息日(星期六)有使員工出勤工作時,則視為加班,應給付勞工加班費。而例假日(星期日)依規定是不可以使員工工作的,即使雇主願意給付假日雙倍以上之工資,仍舊違反規定,除了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故。
然目前各界論議得沸沸揚揚之「一例一休」是指7天內有1天為休息日,一天為星期例假日;另議論的「二例」則是指,一週7天內要有2天(星期六/星期日)皆為星期例假日。
彈性工時,因應產業需求
由於國內產業性質不同,行業類別差異甚大,所需雇佣工時樣態亦有不同。如服務業或其他交通、觀光、餐飲、休閒等行業則就不一定都能休在星期六及星期日,視其產業特性,目前法源尚可分別依法施行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
1.二周彈性
目前《勞基法》訂有二周彈性工時以因應產業需求,讓經營者自主調整。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視為二週彈性工時。
2.四周彈性
同法第30-1條第1項第1款明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視為四週彈性工時,依行業別而定。
3.八周彈性
同法第30條第3項亦有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視為八週彈性工時,依行業而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於職場實務上,當政者若要執意立法圈定「二例」,則恐怕無法讓不同產業或行業別適用。尤其在目前人力招募困難、低階工作本勞無意願投入,外勞亦有限制下,人力頓時恐無法快速補齊。
如此可能導致部分行業要減少營業及服務時間,如觀光、餐飲、休閒、百貨、商店、加油站等,都得提早在下午五點打烊,且星期六、日不得營業。
另職場亦將因「二例」政策,工時無彈性,雇主無奈僱用部分工時(時薪)人員,用以切割雇佣時間,則恐將造成部分工時工作者增加,月薪人員減少,如此國人對薪資成長的期待,無異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