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很快,自今年107年起,職場上要提醒的是:解僱勞工資遣費計算將面臨勞退新制施行後的時序「年資」臨界點。
勞退新制 年屆天花板
原因是,「勞退新制」規定是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以後進入職場受雇主僱用之勞工其資遣與退休均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勞工因相關勞基法事由遭雇主解僱,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因此,若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工資遣費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則換算勞工工作年資最多僅能計算至12年即封頂。
時序至今,施行勞退新制起至目前107年業已屆滿12年,已在職勞工若於94年7月1日後選擇轉換新制繼續工作,或新進人員於94年7月1日後受雇主聘僱,則皆屬「勞退新制」之人員並年資計算至今已屆滿12年整,其資遣費以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為發給六個月,這是有別於過去舊制勞基法不再適用其第十七條之規定了。因此勞退新制後的勞工資遣費,往後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恐已不復累積。
勞退新制 資遣費減半
Q 例如,小林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已近12年,薪資4萬5千元,不幸在這一波公司縮減人力裁員名單中列冊,小林雖百般不願意但也無奈。只好接受被裁員的事實,心想以為資遣費若以他工作年資一年一個月計算補償的話,應該可以領到來自雇主的補償約新台幣54萬元,等領到公司這一筆資遣費後可以自己做個小生意。但離職當日不料卻事與願違,沒想到資遣費並不如他預想的多,最後僅領到27萬元,怎麼會這樣呢?
A 如筆者前段所提,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進入職場之勞工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有別於《勞基法》之舊制規定,將勞工資遣費做了減半修法。所以小林會驚訝自己的資遣費為什麼不在舊制勞基法以工作年資一年一個月計算的原因了。
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
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且該事業單位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舊制《勞基法》資遣費
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