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氣候變遷趨於異常,近期台灣時值夏令七、八月間就陸續遭逢兩次颱風侵襲,而國內景氣不振、產業營收下滑之際,又受颱風影響務必停工停班時,企業總是陷入產值與勞務成本之難;過去不少勞工朋友與事業單位為了颱風休假工資、颱風天加班是否給付加班費問題,亦常有爭論。
究竟颱風來臨,經各縣市政府人事行政單位宣佈停班停課後,必須放颱風假時,企業雇主可以不給一日薪?又颱風天無風無雨來加班,勞工可以要求加班費? 實務上,於勞工權益保障如何?於企業之勞務管理又如何因應?
於此,筆者就颱風停工停班牽動企業雇主與勞工權益事項之爭及給薪問題,節錄勞委會函釋供讀者參酌: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動二字第17564號函釋暨《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之規定:「按各縣市政府於颱風過境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效力僅拘束其所轄機關學校之公教員工及學生。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事業單位勞工應否出勤,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以求明確」。
從以上條文看來,颱風係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勞工於颱風時間休假;則企業雇主是否應給付勞工工資,於現行勞基法中並無明文規定相關「颱風假」為法定假期,所以尚未能以企業有無違法而論處。又颱風天部分勞工或因視無風無雨前去加班,企業雇主應如何給付勞工加班費?則筆者建議宜由企業於勞務管理上應事先訂立規則於勞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惟勞務管理之秩序並避免日後不必要之爭議。實務上,依筆者於職場上的了解,於颱風天放假企業雇主仍多願意給勞工一日薪;或以勞工年之特休假沖抵之。
按筆者研究相關勞動法令及擔任勞務管理顧問多年,亦認為豪雨與颱風都是天災,不可抗力並無歸責勞雇任一方,於天災時停工則實屬於「無薪休假」之一種型態。而「無薪休假」並不是自幾年前金融風暴後才產生之新名詞,也非法律名詞。其實,國內每逢夏、秋多颱季節,企業即常會面臨是否配合政府人事宣佈停班停課放颱風假而困擾,另一方面也擔心員工上下班之行車安全。
今年仲夏期間,因全球氣候巨變,國內天氣炎熱高溫曾多次高達攝氏三十六、七度,繼颱風假後,政府亦考慮著手研擬是否實施 放「高溫假」。儘管勞工團體與產業間有不同意見,在勞基法上也並無所謂「無薪休假」的假期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如果可行的話,充其量也僅能將其納入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中增設天然災害之定義;亦即除了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外,而另增列「高溫氣候到達標準」一項。
然緣就「非屬勞雇一方之歸責性」而論,則實務上無法強制企業放「高溫假」並給薪,至於企業要不要給勞工放「高溫假」,則端看不同產業於勞務管理上之需要了,或就特定不同產業應可以調整午後日照延後上班之工作時間,以為因應。但也有以部分工時計收工資之勞工反應,若未來真的實施休「高溫假」恐怕會影響其收入不甚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