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全民批評為不公不義的二代(惡代)健保「補充保費」,儘管全國人民嘶力反彈,政府仍然執意在今年的1月1日開徵。按規定在六大類所得與收入中,不管是企業雇主或為受薪階級之勞工及個人,恐怕已開始被扣了二(惡)代健保的補充保費。
早在1月農曆年前後,企業雇主發給員工之年終獎金或分紅之總額,已額外繳交2%健保之「補充保費」予健保局,另屬勞工個人於實領薪資減去健保投保薪資之差額逾四倍後,並加計各項獎金或津貼等,也都得被迫繳扣2%。不僅如此,健保的一般費率也沒有因下修就調降民眾的健保費,反而是越繳越多,形同個人實質所得縮水。
會有這樣的情形是因為,新制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規定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對於受薪勞工與全體國民只要有以下六種所得,並單筆所得或獲利超過5,000元(含)以上至1,000萬元以內都要繳納2%金額的「補充保費」,以做為彌補健保局長期虧損的水庫補充。
聰明合法節約「補充保費」有對策
按筆者多年研究相關勞動法規,與勞務管理於實務上之經驗;提供民眾幾項聰明節約「補充保費」的方法供大家作為參考:
一、薪資所得方面:
A、勞工個人於實領薪資減去健保投保薪資之差額逾四倍後,並加計各項獎金或津貼等,才須要繳交2%費用,所以企業可依個人薪資高低,等合計後超過四倍的健保月投保金額再來繳納還不遲。
B、企業雇主發給員工為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可以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項目中,即企業雇主與勞工皆不必被繳扣,建議企業於薪資政策上應多利用,合法節費。
C、來自勞工工作上之「加班費」,按早先《勞基法》及會計所的稅法之規定,勞工每月加班46小時內為免稅所得外,而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上之規定亦不計算列入「補充保費」,也有實質節費之果效,可善加利用。
二、其他兼職所得:
有關其他兼職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受領勞工或民眾可改以分期、分時、分筆、或分單請領,且每次金額在4,999元以下。公司若有兩個寶號:則經常薪資於A公司發放,若有計劃給予勞工屬獎勵性或恩勉性之獎金及津貼可改以B公司發給且金額在4,999元以下。
三、執行業務收入:
同上,除了部份性質與兼職收入之節約方式效果雷同外,對於轉加保單位於同業職業公會之會員,按規定也免繳「補充保費」。
四、租金收入:
若房屋所有權人租給營利單位使用,得商議承租人拆分多張租賃合同。例如:承租人若有多家公司寶號則可以多家名義分別簽立承租契約,並每筆按月或按週收取之租金,得規劃在金額4,999元以下。
五、銀行利息所得:
銀行定存過去皆習慣以「年息」約定收取,為有效節約「補充保費」之負擔,建議民眾以前面幾項所提之基本概念行之,即應改變與銀行的定存約定改採為「按月領息」。或單筆存款之總額盡量以不超過新台幣37萬元為技巧,這是以目前銀行定存存款年息利率為1.35%計算。
最後還有民眾關心的,若被迫繳了補充保險費後是否能抵稅?其實補充保險費也是健保費,故未來(隔年)仍可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且不受列舉扣除額上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