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多年前,距離現今應該是十幾年前了吧!國內電子科技產業正蓬勃興盛、及國內對外貿易進出口亦正值暢旺期間,企業為與國際接軌提升企業形象,紛紛於內部員工多以人性化管理,並施行彈性上下班制度不施以「打卡」為口號,讓員工自主管理並有較彈性的時間,避開交通尖峰時間及分配工作與家庭安排,一時也曾被譽為幸福企業形象為殊榮,然而善待勞工也是身為父母主管機關之勞工局所期盼。但令人費解的是,近期筆者卻常接獲企業諮詢多起勞動局勞檢爭議,紛紛對事業單位內無具完備勞工之出勤打卡紀錄作嚴格檢查,並祭出罰鍰而責令限期繳納。此舉,使受罰之事業單位一時不能接受,並認為主管機關有過度作為行政干預影響公司治理,遂向勞政單位一一提出反應或申覆,並盼應給予事業單位宣導及改正期間,不宜驟然施以罰鍰,不料勞政單位仍以「依法行政」予以駁回事業單位之申覆。
於此,筆者要特別提醒企業(事業單位)於勞務管理上之於員工出勤管理應備妥出勤紀錄,即以「員工簽到、簽退簿」或「員工上下班打卡時間紀錄表」為簿冊,並應至少保留一年,以免因主管機關於不定期勞動檢查時無法提具相關資料而受罰。此項規定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 : 「雇主依本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因此,根據這二則規定,若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違反以上之情事,則主管機關得按《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將事業單位之雇主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或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然而,儘管實務上,部分事業單位內部之員工出勤管理早已不實施打卡制度並行之多年,但礙於現行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勞政單位若仍要科以「依法行政」為手段祭以重罰實令人無奈。於此,筆者亦認為,先前立法早已不合時宜,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勞工之保護自無旁貸,但於監管手段上若尚無立即損害勞工權益而事業單位雇主於勞務管理上施以彈性又無妨礙時,是否應給予事業單位有勸導糾正與改進之寬限期間呢? 雖以「依法行政」為正當處以罰鍰,但退步的政府主管機關,落伍不彰,雞毛當令箭,不思產業經濟發展,只管雞毛蒜事,難免落人「擾民」、「把人民當提款機」之口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