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的一場人力銀行記者會,以「企業人資不告訴你的秘密」為題,有趣的發布職場訊息調查:「求職者到企業應徵面試,除了履歷及面試表現作為錄取依據參考外,有三成的企業對應徵者有星座錄取偏好」,引起主管機關的關切。
主管機管認為國內僱用員工若以應徵者之星座特質為錄取條件,除了就業不公平外,亦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或有違反相關勞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虞,另部分立委亦促提案修法,是否納入性平就業歧視之禁止規範項目內。
違反性平 爭議個案
於職場上有趣的是,部分主管與員工間也各有星座風評。如:十二星座中,認為牡羊座性喜「爭辯、打破砂鍋問到底」,雙子座常常「不按牌理出牌」,天蠍座有「喜惡分明」之特質。而雙子座以「好人緣、關係通達」著稱,若觀察處女座是「行政能力」強,摩羯座則為「苦幹實幹」好員工。
又過去有某些特定行業在徵才時可能因其行業特殊屬性與服務需求偏好,對於應徵者錄取條件會有特別要求。亦如過去航空公司之徵才空服員職務時,會特別要求女性/男性、身高、體重、面容、無刺青等等。近期較引人注意的勞資爭議如:知名滷肉飯拒絕長髮男性應徵服務人員,涉違反「面容」歧視之虞。而知名糕餅店徵求門市店員時卻拒絕男性登門面試應徵,亦涉違反「性別」歧視之虞;若要求男性應徵者出示退伍令,亦恐違反「年齡」歧視等等。
立法歷程 自有明定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有明訂性別歧視之禁止:「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就業服務法》尚有明訂:「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相關立法足見提升了就業者性別平權之理想,目前在職場上企業徵才,大都已避免不當的應徵或錄取條件之文宣。
星座徵才 不宜論涉性平
關於是否提案修法將個人出生日期所屬「星座別」,納入《性平法》及《就服法》而列為「歧視」之禁止規範,筆者認為倒是不宜。因星座所論之個性分析並無一定之標準量化、事實依據或科學論述基礎,大多因個人成長背景、所處環境、經歷、個性轉變而有差異,非能就某一特定星座別一概而論或定性作為標準。若為社交之際聯誼互動,休閒之餘趣味話題即無傷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