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夏秋季節多有颱風來襲,而是否應全國統一放颱風假,近日在一例一休的修法中再度被提起,而引起各界熱議;部分人士對於夏季酷熱天氣,甚至更倡議勞工應放「高溫假」。
然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人事行政命令之程序宣布當日或翌日停止上班、上課休颱風假之措施,對於民間來說,暫停上班之日於金融機構單位及民營企業之營運事涉經濟層面影響甚大,為顧及員工上下班往返途中之安全考量,企業大致也多會願意給予勞工放颱風假一天。部分勞工卻反應公司於颱風假當日未給薪,這樣是否合法呢?
不適法定假別
所謂「颱風假」並不是相關勞動法令內所規定的「假別」,而是突發性、緊急性、暫時性因受到天然災害所致而暫時必須停止勞動,目前尚未納入《勞基法》為法定假日,過去僅是依據行政院勞委會所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來規範。
目前大多數企業雇佣員工是採取月薪制,若因颱風假依當地縣市政府宣布休假一天時,多數的企業仍會照常給薪水即不扣一日薪。也有部份公司貼出公告「於颱風假休假一天當日不支薪」,或要求 「員工在颱風過後另擇日補班不扣薪」、亦或 「颱風假照常支薪,當日出勤者無計加班費」等等,此舉令部分受僱勞工不解並質疑雇主是否違法。
根據過去勞委會在民國83年的解釋函指出:「企業停工原因,若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如果因為颱風假勞工未服勞務雇主無給薪,尚屬未違法,為企業自主性勞務管理政策範圍。
視歸責性支薪
颱風、洪水、地震等天災是屬於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於雇主,颱風來襲時雖各地方政府宣佈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其行政命令僅適用於機關學校。
過去勞委會表示,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時,勞工如確實因為天災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勞工未出勤,雇主無發給當天一日之工資,也不違法。
因颱風來襲必須暫時停止勞動工作,勞工於當日並無向雇主提供勞務義務,雇主自無發給當天一日之工資之責任。按筆者於職場實務上之觀察,事業單位於勞務管理政策上多半仍願意支薪,即於當月發放全月薪資予勞工。
是否有加班費?
在職場上,還有另一種情形是,有時候雖然遇颱風來襲,當地縣市政府也宣布放假一天,但卻見無風或無雨的情形下,部分工作責任心重的員工可能會跑回公司處裡瑣碎工作等等。於此,若為勞工自主到勤之情形,而非受雇主指揮於颱風天工作,加班費如何計算則端看企業內部規定,有些事業單位對於到勤之勞工,仍願優於法令,於當日給予勞工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