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兩岸合作的機會與挑戰(上)

獨家報導文:蔡宏明(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前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

政院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完成「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審查,預定院會通過後,送到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江宜樺說,示範區未來不排除與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接及產業合作。

由於兩岸經貿為台灣經濟的主要部分,而兩岸產業合作也為影響台灣企業策略的重要因素,因而自由經濟示範區對兩岸產業合作方向的影響,更為各界所特別關切。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意義

自由經濟示範區被視為是台灣推動經濟自由化,再創經濟動能的重要方案,規劃方案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奉行政院核定。第一階段推動計畫亦於同年 八月十六日正式啟動。
整體而言,自由經濟示範區是為了推動「新一波經濟自由化」,因為台灣自一九八○年代推動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解除外匯管制,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及開放外資,二○○二年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除貨品關稅大幅調降之外,入會服務業承諾表所承諾開放之項目高達一百一十四項,承諾比例約占七十三‧五%;且又陸續進一步承諾開放電腦、電信、環境、銀行與海運服務業,使得服務業市場更自由化。
雖然如此,近十年來台灣並未有進一步大規模推動自由化的動作,如今面對自由化與全球化的趨勢,台灣的營運環境與經貿法規仍有進一步自由化的必要。特別是世界各國為強化國家競爭力,均積極加速自由化與國際化進程;透過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推動區域經濟整合,降低貿易障礙,並吸引國內外企業投資。截至二○一三年一月上旬,全球生效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已有三百五十四個。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PP),以及東協與中國大陸、日本、南韓等亞洲國家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亦已逐漸成形,中、日、韓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也正式開展。這些發展都對台灣的經貿自由化帶來挑戰。
如今,示範區政策係以「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為核心理念,透過制定示範區特別條例,突破現有法規限制,以試行自由化措施與產業創新,藉此吸引國內外投資,帶動經濟成長;同時,透過自主開放,宣示我國致力推動自由化與國際化的決心,創造我國加入區域經貿體系的條件與機會,加速推動臺灣朝向「自由經濟島」目標邁進。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內容與特點

為掌握辦理時效,示範區分為兩階段推動:
第一階段已於二○一三年八月正式啟動:以增修訂行政法規即可推動之措施為主,預計二○一三年底前完成十三項行政法規之修訂,迄今已完成十一項。
第二階段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正式啟動,示範區由中央劃設或由地方政府申設,民間土地亦可透過與政府合作開發的方式,申設為示範區。
整體而言,目前所確定的規畫方案具有四項特點:
一、促進人員商品資金自由流動,例如擴大外籍商務人士來臺短期停留免簽證或落地簽:鬆綁大陸人士來台商務活動及居留限制;放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及聘用幫傭限制。
二、區內外資由 WTO 邁向 WTO+:放寬外籍白領專業人士提供服務之限制,得以委任或承攬型態提供服務;鬆綁專業服務業之投資限制,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三、推動示範創新重點活動:依據「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製造業為輔」原則,選定具優勢利基及前瞻性的經濟活動做為示範重點:「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和「教育創新」。(表一)


四、租稅優惠:將於符合引進「新人才」、「新投資」及「國際物流配銷」等原則下,提供示範事業合宜獎勵,重點包括:外國貨主(含陸、港)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一○○%及內銷一○%,免營所稅;外籍專業人士免申報最低稅負制之海外來源所得,且前三年薪資以半數課稅;臺商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示範區實質投資免課徵營所稅。
上述調整除了擴大發展前瞻性產業活動的目的之外,由於法規鬆綁與對外資開放項目多數屬於未來FTA或兩岸經貿正常化很難避免的開放項目,這些開放也具有創造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條件,開啟台灣經貿轉型新紀元的重要意義。(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