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如何處理不動產?

獨家報導 文:李永然 律師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中,較有價值者,一般為「不動產」;而我國的不動產必須「登記」(《民法》第七五八條、第七五九條),繼承人面對不動產的繼承該如何依法處理?才能確保自己權益,筆者願藉本文提醒讀者。

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單獨申請嗎?

先要談到的是辦理不動產登記要哪些人辦理?我國《土地法》第七三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依前述規定,如甲死亡,其有三筆土地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此時三人共同聲請登記為三筆土地的「分別共有人」。如果乙、丙、丁三人交惡,不願共同聲請時,僅由乙一人聲請亦可,而此時則會登記乙、丙、丁三人為三筆土地的「公同共有人」。

逾期聲請登記,將受罰

其次,繼承人必須儘快於期限內聲請登記;否則,逾期即將受罰;因《土地法》第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聲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故繼承人宜於期限內聲請登記,切勿延宕而受罰!

延宕太久,還會遭列冊管理

再者,如遭罰鍰後,而有自繼承開始之日已逾「一年」而未辦理繼承登記,則主管的地方政府地政機關可以查明後,公告這些未辦繼承登記的繼承人應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如仍未聲請時,則得由前述的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參見《土地法》第七三條之一第一項)。

繼承人於知悉公告時,應儘速去辦理;否則,遭列冊管理超過「十五年」時,將遭公開標售,此由《土地法》第七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即可明白。

繼承人對於標售的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

又如繼承人繼承的不動產未聲請登記,遭列冊管理,又被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時,繼承人知悉時,可否前往「優先購買」?按《土地法》第七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續有優先購買權」;所以,繼承人享有「法定優先購買權」。繼承人行使前述優先購買權,應時決標後「十日」內行使;逾前述期限,而未行使時,依法視為放棄(參見《土地法》第七三條之一第三項但書)。

綜上所述,繼承人繼承不動產,一定要去辦理「繼承登記」,如不懂登記或繼承人間發生爭議而無法一起去聲請登記,宜請教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協助,俾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