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設公益信託的法律須知

獨家報導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灣人基於「行善」、「布施」、「回饋社會」、「盡社會責任」的觀念,愈來愈多人於事業有成後,想從事公益;往昔一有此想法,就是成立「財團法人」,設立「基金會」。

從事公益的另一種選擇──公益信託

然而,自從有了《信託法》之後,就有另一種選擇,就是設立「公益信託」(charitable trust)。所謂「公益信託」,就是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信託法》第69條)。有別於「私益信託」(private trust),後者指的是為了「特定人利益」而創設的信託;私益信託又有「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分。
既然從事公益可運用公益信託,那麼要如何創設?公益信託原則上應以「明示信託」的方式成立,同時其設立及「受託人」必須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信託法》第70條)。又我國《信託法》第71條還容許以「宣言信託」的方式創設「公益信託」,亦即「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告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公益信託的種類與適用辦法

由上述說明可知「公益信託」的創設,須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簡單說明如下:

1.內政業務公益信託:
此乃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法、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之信託。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許可及監督適用《內政業務信託法許可及監督辦法》。

2.文化公益信託:
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業的信託。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許可及監督適用《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
指以從事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為目的之信託,其主管機關原則上為「教育部」,但如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縣、(市)者,主管機關得委辦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許可及監督。其許可及監督適用《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4.法務公益信託:
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報務、矯正事業、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之信託,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其許可及監督適用《法務公益信託及監督許可辦法》。

5.社會福利公益信託:
指以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股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業務或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業務為目的之信託。其主管機關原則上為衛生福利部,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且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主管機關得委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許可及監督;其許可及監督適用《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其他尚有「環境保護公益信託」、「體育業務公益信託」、「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等,分別可參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等等。

受託人的義務

然而,申請設立時,受託人也有其法定義務,比如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受託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須依法配合;且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再者,如信託目的已完成,依《信託法》第62條的規定而消滅,此時,受託人應於「1個月」內,將消滅的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信託法》第80條);除前開情形會消滅外,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被撤銷,也會使公益信託因而消滅(《信託法》第78條)。
面對公益信託發生消滅時,「受託人」必須依《信託法》第68條的規定,將信託事務的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信託監察人」的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信託法》第81條)。
綜上所述,「公益信託」不同於「財團法人」,其設立、許可、受託人及信託監察人如何運作,甚至消滅,《信託法》及相關法令均有明確規定,運用時必須了解並遵守,以免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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