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不動產是「房屋稅」的課徵標的?

scoop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 獨家報導1149期(1+2+3月)

一、房屋稅的徵收依何法令?

年來台灣的報章媒體一直在探討「房屋稅」、「地價稅」的話題;究竟徵收房屋稅的法令為何?有些民眾不瞭解;其實其課徵主要的法令是《房屋稅條例》,依該條例第1條規定:「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除注意《房屋稅條例》外,還應注意自治法規,就以台北市而言,尚有《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納稅義務人必須一併注意。

二、房屋稅的課徵對象為何?

對於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除在意「稅率」外,也在乎「課徵對象」;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而前述規定中所指的「房屋」、「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究竟包括哪些對象?特分析如下:
房屋:乃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業」或「住宅」用者(參見《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乃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參見《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

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1. 對於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在房屋稅方面有時有下列疑問,現分述之如下:
    大廈地下室是否要課房屋稅?
    就該問題,無疑是要課房屋稅,因為「大廈地下室」屬於房屋的基層建築物,依《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3條的規定,自應課徵房屋稅。
  2. 陽台加蓋違建是否要課房屋稅?
    就該問題,因房屋的陽台外圍加建牆璧,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隔成房間使用,已非屬「陽台」,該違建在未拆除前原陽台部分仍應併入計算面積,核課房屋稅(財政部86/7/28台財稅字第861909352號函釋)。
  3. 大樓的梯間及水塔是否要課房屋稅?
    由於大樓的梯間及水塔是屬於「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依《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屬於「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財政部曾於2008年4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0147880號函,認為其非屬獨立的物權客體,無單獨所有權,應併同「主建物」核定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四、結語

綜上所述,做為一位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房屋稅的課徵對象須有所瞭解,筆者特藉本文剖析如上,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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