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永森(理得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縣市法扶顧問律師、台北市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最近有不少人向合法之玩具槍廠商購買合法進口的玩具槍枝,陳先生也因兒子有特殊肢體障礙,為了治療而陪兒子參與生存遊戲活動,向合法廠商購買一枝前開槍枝,且多次持本案槍枝與兒子相互射擊,但廠商進口販售後,警察單位懷疑該槍枝具有殺傷力,進行鑑定。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為該槍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未經許可不能私自持有,陳先生在家被警察查獲持有該槍枝,被認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審理認被告無非法持有槍枝之故意,判決無罪。檢察官可上訴。
分析
本事件的關鍵在於進口之玩具槍枝是否有殺傷力,而陳先生是否知道該槍枝具有殺傷力而故意持有。陳先生被起訴後心情相當低落,且一生守法只為兒子而購買合法進口槍枝,後被認定非法持有槍枝,面對將來的司法審判毫無頭緒、六神無主。
經委任律師為其辯護,分析案情後,因槍枝已被刑事警察局鑑定具有傷害力,要推翻該鑑定似有困難,故陳先生辯護重點應放在其是否知道該槍枝具有殺傷力而故意持有。有幾點可向法院提出證明陳先生沒有故意非法持有槍枝之主觀犯意。
陳先生是向合法廠商購買經合法進口之槍枝,表示廠商已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並經過檢驗且海關進口亦有抽檢,既經合法進口即表示是合法可販售之槍枝。被告信賴國家法制及相關單位檢查才購買,廠商都可合法進口,消費者怎會知道該玩具槍是具有殺傷力進而非法持有。
陳先生持該槍枝與兒子玩生存遊戲,並與兒子互射,且陳先生與兒子互射時曾留有錄影帶,若陳先生知道槍枝有殺傷力,不可能以該槍枝與兒子互射,可提供錄影畫面供法官參酌。
可請廠商提供當初進口之報關文件及通過海關檢驗合法之相關證據,並可傳販賣給他的人到法院作證,在刑事警察局鑑定認有殺傷力之前他知不知道該槍枝有殺傷力,若連專業的販賣者都不知道槍枝有殺傷力,一般消費者更不可能知道該槍枝具有殺傷力,進而故意非法持有。
以上相關證據經過提出給法院進行辯論並傳訊證人,經過說明並訊問證人,檢察官與辯護律師辯論,法官最後採辯護人之意見認為陳先生並無明知槍枝有殺傷力還故意持有。主觀上不具有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枝之故意,判陳先生無罪。還陳先生清白。
國家法令多如牛毛,一般百姓不可能全部了解,只會信賴政府之作為,經合法進口之玩具槍最後被刑事警察局認定具有殺傷力,合法購買者被起訴,一般民眾面對司法壓力不可謂不大,絕對會影響被起訴者的生活,在案件未結案前,一定每天生活在恐懼壓力之中。所以國家各單位必須嚴格把關,相關單位亦應作橫向之連繫整合,作有效的把關,避免造成類似情形發生,造成人民生活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