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我國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是為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制訂,該法的施行,使我國的「賦稅人權」保障向前邁進一大步。
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其主要辦理下列事項:
-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
- 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 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工作成果報告。
納稅者尋求救濟 必知四大規定
納稅者既有此一良法所設的措施,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自應注意其相關規定;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的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及「納稅者」於互動時,應遵循前述要點的規定,筆者提醒「納稅者」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要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進行必要的調查,即1.調閱課稅處分、罰鍰處分或其他處置的相關卷宗資料;2.向原查單位或業務主管單位查詢有關事項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3.通知權責單位派員到場說明。
二、納稅者於申請「權利保護事項」時,應提出「申請書」,載明1.申請人的年籍資料;2.申請權利保護事項;3.證據;4.申請日期。進而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三、納稅者如果是請求協助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需了解僅限於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於稅捐調查程序或「復查」階段因稅捐稽徵所生的爭議,而不包括「民事爭議」及「刑事爭議」(參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14點第2項規定)。
四、納稅者如果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尋求救濟,可以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下述的諮詢與協助:1.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2.行政救濟相關法令及案例資料;3.有關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程序事項;4.行政救濟所需相關資料搜尋方式;5.其他與行政救濟法令及程序相關事項。
知法用法 賦稅權益不可失
筆者向來提醒民眾「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納稅者為了維護自己的賦稅權益,自應懂得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了解上述規定之後,自可有效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