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永森(理得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縣市法扶顧問律師、台北市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小陳與老張是感情很好的小學同學,小陳國中畢業即就業未再升學,兩人畢業後多年沒聯絡。某日小陳和老張在FB重逢並互加好友,老張便約小陳見面敘舊。見面時,老張向小陳表示,自己經營清潔用品的生意,因帳戶被凍結,希望小陳幫忙租房子,並到銀行開戶供其使用,而小陳不疑有他,聽話照辦。
後來老張以小陳租的房子作為據點,進行未上市股票買賣,並請客戶將款項匯入小陳的帳戶。但實際上,老張並無未上市股票可供出售,就在違法吸金幾千萬之後,被檢調單位查獲,並以違法吸金、違反銀行法起訴,小陳也因為幫助犯罪之罪名被起訴,請問小陳應否負法律責任?
負起刑責的關鍵 在於是否知曉犯罪事實
小陳是否該負起刑責,關鍵在於小陳是否知悉老張請他幫忙租房子及開戶,是為了從事違法吸金的犯罪行為,進而幫助老張犯罪。全案分析如下:
- 老張向小陳表示租房子是為了經營清潔用品,屬於正當生意,事前小陳並不知道老張要從事未上市股票圈購,進而違法吸金,既然小陳不知老張從事非法犯行,應無幫助的犯意。
- 以租房子及開立帳戶供他人使用來說,並不會與圈購未上市股票、違法吸金,有直接之關聯或聯想;且此種情形與一般借用他人帳號,實施詐欺之行為又屬不同,也相當少見。依一般社會通常的認知,無從將租房子及開立帳戶供人經營清潔用品生意,與圈購未上市股票作連結。
- 小陳只有國中畢業,而圈購未上市股票、違法吸金應屬高度智慧犯罪,以小陳的學歷來看,顯然無法理解老張之犯罪行為,更無法預知老張違反銀行法的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小陳應不負幫助犯行之罪責。在實務上,一般遇到此種情形,檢察官均會推定小陳可預知老張從事犯罪,進而幫助老張犯罪,將小陳以幫助犯起訴。故租房子或開立帳戶借他人使用時,務必要相當小心,以免受刑事追訴之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