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九十三年間出資購買一房子,買房子的頭期款、貸款都是我付的,貸款是由我名下的帳戶中每月扣款,當時因為剛成立公司,為了怕公司經營不善,房子會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所以我跟妻子商量,先將房子登記在妻子的名下,現在兩個人因為理念不合而離婚。請問:我提出之前向建設公司買房子的證據、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每月付房貸資金的證明、所有權狀,是否可以證明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是不是可以將房子要回來?
盧天成律師答:
按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被借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即為借名契約。在現行法下,借名契約乃無名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約,自無不可,故當事人間之權義務,應先依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未約定者,則以補充解釋之方法定之,並類推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
蓋借名登記乃是借名者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而依借名者的真意將其出資買受的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在被借名人的名義下所成立的契約,其契約著重於當事人間雙方的信任關係,並無不法,自屬有效的合法契約。又借名契約側重於借名者與被借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即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你是在九十三年間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前妻的名下,依我國民法就不動產產權移轉是以登記主義為主,你前妻即推定為真正所有權人;因此,如果你能夠具體舉證當時購屋是「借名登記」在前妻名義之下,即可起訴向法院請求判決塗銷前妻所有權登記而歸還房屋予你。
如何證明是借名契約呢?最常見的證據是提出當初購買房地的貸款文件、頭期款出資證明、繳款資料、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自購入以來長期居住該房地等事實,或是房地曾由你出租給他人並收取租金等資料,實務上曾經被法院作為判斷的指標有:透過仲介購屋時是由何人接洽、該房屋的管理、使用、處分權是否仍然屬於借名者、屋內裝潢及家具添購由何人出資、設定抵押權是由何人出面向銀行接洽、權狀由何人保管等等,綜合判斷。
依題意,你已提出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每月付房貸的資金證明、所有權狀等資料,即屬證明借名登記之相關證據,是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確認訴訟,以確認自己是房屋之實質所有權人,並得請求塗銷前妻在該房子上之登記,抑或請求前妻無權使用該房子之不當得利。
不過,既然你主張你是借你前妻之名作為不動產之登記,這些主張因為都是對你有利的事實,未來在訴訟進行時,都必須由你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證據,並應提出相關理由說明及原因事實,始能說服法官獲得勝訴判決。如仍對案情有疑惑,應盡速尋找一位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及協助,避免影響判決勝敗。